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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十八条 嘎查村内兴办集体生产公益事业筹资筹劳,嘎查村民委员会应当向出资、出劳人开具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农牧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监制的筹资收据和用工凭据。 第十九条 按照本办法规定批准的筹资筹劳项目、标准,嘎查村民委员会和嘎查村民应当严格遵守,自觉履行,嘎查村民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筹资筹劳。 嘎查村民委员会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立项或者提高筹资筹劳标准,强制农牧民出资、出劳的,农牧民有权拒绝。 第二十条 禁止任何单位以检查、评比、考核等形式,要求农牧民或者嘎查村民委员会出资、出劳,开展各种达标升级活动。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强制农牧民出劳的,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牧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将违反规定的用工,按照当地以资代劳标准给予农牧民相应的报酬,并依照《内蒙古自治区关于对违反农村牧区税费改革政策和加重农牧民负担行为的处理暂行规定》给予有关人员党纪政纪处分。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强行向农牧民筹资的,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牧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将违反规定收取的款物退还农牧民。逾期不退还的,可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筹资单位经济处罚,并依照《中共内蒙古自治区纪律检查委员会、内蒙古自治区监察厅关于对违反农村牧区税费改革政策和加重农牧民负担行为的处理暂行规定》给予有关人员党纪政纪处分。 第二十三条 农牧民没有正当理由,拒不承担本办法规定的筹资筹劳的,嘎查村民委员会应对其批评教育,教育后拒不改正的,可以依照嘎查村民会议通过的村规民约进行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