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内政办发[2002]28号
【颁布时间】 2002-09-02
【实施时间】 2002-09-0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676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嘎查村财务管理的意见

为了进一步规范嘎查村财务行为,维护集体经济组织和农牧民的利益,促进农村牧区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保障农村牧区税费改革的顺利实施,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中发[2000]7号)、《内蒙古自治区农村牧区税费改革试点方案》(内党发[2002]12号)和《内蒙古自治区嘎查村财务管理条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现就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嘎查村财务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领导,保障嘎查村财务管理有序运行
  
  嘎查村财务管理涉及农牧民的切身利益,加强嘎查村财务管理是农村牧区工作的重要内容,各级党委、政府要从农村牧区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大局出发,把嘎查村财务管理列入重要工作议程,切实加强对嘎查村财务管理工作的领导,认真研究财务管理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逐步探索和完善财务管理的监督机制。做好嘎查村财务管理工作关键在乡村两级,乡村要将财务管理工作做为考核领导班子和主要领导干部工作实绩的重要内容。要建立健全嘎查村财务管理制度,已建立的,要完善充实提高,没有建立的,要尽快建立,并长期坚持下去。嘎查村的财务管理工作,由农牧业经营管理部门牵头,财政、监察等有关部门积极配合,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齐抓共管,要切实转变工作作风,搞好协调与配合,主动深入基层,指导村级财务管理工作,努力提高嘎查村财务管理水平,保障嘎查村财务管理有序运行。
  
  二、理顺村级财务管理体制,规范管理村级收入
  
  嘎查村财务管理要做到分村建帐,专户管理,独立核算,民主理财。为了规范村级财务管理,强化村级财务监督,在不改变集体资金性质和所有权的前提下,对农、牧业税附加、农业特产税附加以及拍卖、发包、出租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收回的资金,要由苏木乡镇经营管理机构按嘎查村设帐代管,实行乡管村用,专款专用的管理体制。对其它集体资金,可由嘎查村集体经济组织自行管理,实行村会计人员集中办公,先审后记,苏木乡镇经营管理机构指导和监督的财务管理体制;对会计基础薄弱的嘎查村,其它集体资金提倡实行“村帐乡管”的财务管理办法,由苏木乡镇经营管理机构代管。
  
  依法筹集村级集体资金,扩大村级收入来源。所有嘎查村资金,都必须纳入村级财务管理,主要包括:(1)农、牧业税附加和农业特产税附加;(2)“一事一议”筹集的资金;(3)发包及上交收入;(4)直接经营收入;(5)资产设施租赁收入;(6)对内、对外投资的利润收入;(7)国家征用土地的补偿费;(8)变卖集体资产收入;(9)乡镇企业税后利润中提取的支农支牧和农村牧区社会性支出资金;(10)国家有关单位拨入的资金;(11)借入资金及外来投资和捐款;(12)其他收入。按照规定清收的村提留历年尾欠,也要全额纳入嘎查村财务管理。嘎查村集体资金属全体村民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平调、截留或挪用。
  
  三、合理使用嘎查村集体资金,妥善处理村级债务
  
  嘎查村集体资金的使用必须遵守有关财务管理法规政策规定。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改变资金用途。农、牧业税附加和农业特产税附加只能用嘎查村(组)干部报酬、五保护供养和嘎查村办公经费,不得截留或者挪用。村民会议一事一议筹集的专项资金,必须专项用于一事一议议定的村内集体生产公益事业。
  
  各项村级资金的支出必须遵守勤俭办事,减轻农民负担的原则。大力压缩和严格控制非生产性开支,嘎查村的办公费、报刊订阅费要实行限额管理,总量控制。按照中央和自治区关于农村牧区税费改革具体要求,各地应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小村并大村和干部交叉兼职等措施,精简嘎查村(组)干部。嘎查村(组)干部的补贴标准,要与嘎查村经济发展水平和农村牧区税费改革后的村级财力相适应。嘎查村(组)干部补贴全部在农、牧业税附加和农业特产税附加中列支,补贴标准由嘎查村民会议或者嘎查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决定,其总额一般不超过农业税附加、牧业税附加和农业特产税附加的50%,要建立健全嘎查村财务开支审批制度,严格审批程序,严禁以白条报销和做账。
  
  对于历史形成的嘎查村债务,要在进一步清理核实的基础上,分类研究解决办法。清理农牧业税尾欠、农业特产税尾欠,要严格按照税法规定进行;对嘎查村提留苏木乡统筹尾欠,要制定具体的分年度清欠计划,根据清欠数额和农牧民承受能力,分批、分期清欠。对由嘎查直接借贷形成的历史债务,凡不是为农牧民办事的,应当按照“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落实债务人,不得转嫁给农牧民负担;实属为农民办事,并且借贷时经嘎查村民会议或者嘎查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的,用村级集体经济收入和按照规定清收回来的村提留尾欠款进行偿还,不足以偿还的,可以由农牧民承担,但必须制定合理可行的债务承担方案,经嘎查村民会议或者嘎查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报苏木乡镇经营管理机构审核后实施。今后,因嘎查村内兴办集体生产和公益事业,确需借贷资金的,必须严格控制在嘎查村经济可以承受的范围之内,并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决定。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