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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北京市发展计划委员会
【发文字号】 京计投资[2002]1689号
【颁布时间】 2002-09-02
【实施时间】 2002-09-0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677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北京市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土地供应年度计划编制办法(试行)》的通知

[接上页]

  (二)供给统计。每年6月1日至30日,由申报单位按照规定内容和格式,向市计委申报土地年度供应计划,包括当年正式执行计划和后二年的预备计划。其中:
  
  1、已纳入市储备库的用地(包括市政府组织的土地一级开发用地、依法收回的闲置建设用地以及其它收购储备用地),由市国土房管局(市土地整理储备中心)负责申报;
  
  2、未纳入市储备库用地,按下列渠道申报:
  
  (1)市属各委、办、局(总公司)及市属企业现状用地,由其主管部门及总公司申报;
  
  (2)市级开发区管理用地,由市级开发区管委会申报;
  
  (3)其它用地,由各区(县)政府汇总申报。
  
  (三)汇总编制。每年7月1日至10月30日,市计委牵头,组织市国土房管局、市规委、市建委、市财政局等对各单位申报的土地供应计划进行审核汇总和综合平衡。这一阶段的主要工作:
  
  1、市计划部门落实产业政策导向审查工作;
  
  2、市规划部门落实规划控制条件;
  
  3、市国土房管部门落实新增建设用地的土地预审工作;
  
  4、市建设部门落实房地产开发项目的企业资质条件。
  
  (四)批准下达。每年11月初,计划草案上报市政府。经市政府批准后,由市计委下达正式的年度土地供应计划。
  
  四、土地年度供应计划的执行
  
  (一)土地年度供应计划必须严格执行,对未纳入本市土地供应计划指标的建设用地,不得进入市场交易,市计划、规划、土地、建设等部门均不得为其办理任何审批手续。
  
  (二)在计划执行过程中遇到特殊情况,原申报单位可提出调整计划的申请,市计委汇总征求有关单位意见,报市政府审批后,按季度进行调整。
  
  (三)纳入本市土地年度供应计划的建设用地,确定实行招标、拍卖或挂牌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的,由市土地整理储备中心组织落实。
  
  五、其他
  
  (一)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北京市发展计划委员会负责解释。
  
  (二)本办法从下发之日起执行。
  
  
二00二年九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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