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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二)供给统计。每年6月1日至30日,由申报单位按照规定内容和格式,向市计委申报土地年度供应计划,包括当年正式执行计划和后二年的预备计划。其中: 1、已纳入市储备库的用地(包括市政府组织的土地一级开发用地、依法收回的闲置建设用地以及其它收购储备用地),由市国土房管局(市土地整理储备中心)负责申报; 2、未纳入市储备库用地,按下列渠道申报: (1)市属各委、办、局(总公司)及市属企业现状用地,由其主管部门及总公司申报; (2)市级开发区管理用地,由市级开发区管委会申报; (3)其它用地,由各区(县)政府汇总申报。 (三)汇总编制。每年7月1日至10月30日,市计委牵头,组织市国土房管局、市规委、市建委、市财政局等对各单位申报的土地供应计划进行审核汇总和综合平衡。这一阶段的主要工作: 1、市计划部门落实产业政策导向审查工作; 2、市规划部门落实规划控制条件; 3、市国土房管部门落实新增建设用地的土地预审工作; 4、市建设部门落实房地产开发项目的企业资质条件。 (四)批准下达。每年11月初,计划草案上报市政府。经市政府批准后,由市计委下达正式的年度土地供应计划。 四、土地年度供应计划的执行 (一)土地年度供应计划必须严格执行,对未纳入本市土地供应计划指标的建设用地,不得进入市场交易,市计划、规划、土地、建设等部门均不得为其办理任何审批手续。 (二)在计划执行过程中遇到特殊情况,原申报单位可提出调整计划的申请,市计委汇总征求有关单位意见,报市政府审批后,按季度进行调整。 (三)纳入本市土地年度供应计划的建设用地,确定实行招标、拍卖或挂牌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的,由市土地整理储备中心组织落实。 五、其他 (一)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北京市发展计划委员会负责解释。 (二)本办法从下发之日起执行。 二00二年九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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