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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北京市财政局
【发文字号】 京财预[2002]1830号
【颁布时间】 2002-08-21
【实施时间】 2002-09-01
【效力属性】 失效
【法规编号】 36677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市级基本支出预算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失效]

[接上页]

  第十一条 财政部门对部门报送的基础数据和相关资料进行审核,按照定额标准及有关依据,测算并下达基本支出预算控制数。
  
  第十二条 部门在财政部门下达的基本支出预算控制数额内,根据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和国家有关政策、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及开支标准,编制本部门的基本支出预算,在规定的时间内报送财政部门。
  
  第十三条 财政部门在规定的时间内,对部门报送的预算进行审核汇总,上报市政府审定。经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及时向部门批复预算。
  
  第十四条 基本支出预算中按规定应纳入政府采购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应按照国家有关政府采购的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部门要严格按照批准的基本支出预算执行,从紧控制各项开支,并对资金使用效益和财务活动情况进行分析和评价。
  
  第十六条 财政部门负责对部门基本支出预算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对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七条 公用经费中的专项业务费比照《北京市市级项目支出管理办法》(试行)管理。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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