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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因特殊情况需要延期开标的,需经投资办同意,延期不得超过10天,并提前通知投标单位。 第十九条 在开标时,投标文件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未能对招标文件作出实质性响应,作为废标处理: (一)投标文件没有按照招标文件予以密封; (二)投标文件没有投标人授权代表签字和加盖公章; (三)投标文件逾期送达的; (四)投标人没有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投标担保或者所提供的投标担保有瑕疵; (五)明显不符合技术规格、技术标准的要求; (六)投标文件载明的货物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等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 (七)投标文件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 (八)不符合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 第二十条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评委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招标人以外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由招标人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得进入相关工程评标委员会。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第二十一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与任何投标人或者与招标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进行私下接触,不得收受投标、中介人、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好处。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评标的过程和结果。 第二十二条 评标方法包括综合评估法、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评标方法。 第二十三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中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同时推荐1-3名排序的中标候选人;由招标人报投资委审定中标人。 第二十四条 中标人的投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能够最大限度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 (二)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 第二十五条 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在5日内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都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中标人接到《中标通知书发出》后20日内应当与建设项目责任单位订立书面合同。经投资办审核签章后生效。 第二十七条 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未经投资办同意,中标人不得将中标项目合同肢解转让或者分包。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招标投标活动中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规定中标无效情形的,经投资委核准后宣布中标无效,责令重新组织招标,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 第二十九条 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有关部门不得批准开工、建设资金不列入年度基建计划、不拨付工程款。 第三十条 招标投标工作接受监察、审计、计划、建设和财政等部门的监督检查以及社会监督。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或者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不适宜进行施工招标的工程经市投资委批准可以不进行招标。 第三十二条 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工程进行施工招标,贷款方、资金提供方对招标投标的具体条件和程序有不同规定的,可以适用其规定,但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公共利益的除外。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政府性投资项目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一个月后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