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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鞍山市人民政府
【颁布时间】 2002-08-21
【实施时间】 2002-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678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鞍山市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人员住房分配货币化补贴面积暂行标准

第一条根据《辽宁省住房分配货币化实施意见》(辽房委字[2000]9号),结合我市住房分配货币化实施方案中职工住房补贴面积的有关规定,确定此标准。
  
  第二条 本标准适用于我市各企、事业单位(含驻鞍中省直单位)在职职工和离退休人员。
  
  第三条 凡实行或参照执行国家公务员制度的工作人员的职务认定,均按《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中有关规定执行,在住房货币化分配过程中按行政职务享受相应的待遇。
  
  第四条 具有专业技术职务人员住房补贴面积标准(均指建筑面积):
  
  (一)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为140平方米;
  
  (二)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为105平方米;
  
  (三)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为90平方米;
  
  (四)具有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为85平方米;
  
  企业单位上述人员住房补贴面积标准可参照此标准执行,但须职代会(股东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市房改办批准后确定。
  
  第五条 职工专业技术职务认定后,如其职务发生变动时,按变动后的专业技术职务享受相应的住房补贴面积。
  
  第六条 既有行政职务又有专业技术职务人员,按二者所对应的住房补贴面积标准中较高的标准执行。
  
  第七条 离退休人员专业技术职务认定,原则上以职工办理离退休手续时,组织部门明确享受待遇的职务为依据。
  
  第八条 本标准对专业技术职务及其住房补贴面积标准的认定,只作为此类人员在住房分配货币化中计算住房补贴之用,不作为其他根据。
  
  第九条 具有思想政治工作专业职务人员参照上述标准执行。
  
  第十条 本标准由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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