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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江苏省物价局
【发文字号】 苏价农[2002]306号
【颁布时间】 2002-08-21
【实施时间】 2002-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678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江苏省物价局关于生猪屠宰环节能否开征排污费有关问题的批复

南京市物价局:
  
  
你局《关于能否开征生猪屠宰环节能否开征排污费的请示》(宁价费[2002]243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坚决制止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的决定》(中发[1990]16号)明确指出: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审批权限集中在中央和省两级政府及有关部门。省以下地方人民政府及部门无权立项收费。今年《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物价局关于配合农村税费改革规范生猪屠宰收费行为的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02]11号)中对生猪屠宰收费已作了明确规定。因此,江浦县环保局擅自开征生猪屠宰排污费,属违法行为,应立即予以纠正。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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