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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杭州市物价局
【发文字号】 杭价房[2002]160号
【颁布时间】 2002-09-02
【实施时间】 2002-10-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678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杭州市物价局关于印发《杭州市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

[接上页]

  第九条 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单位应于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前,向市物价局办理价格审批手续,并提供下列资料: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批准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的有关文件;建设总体规划图连同文字说明;成本资料;要求审批价格的书面报告。
  
  第十条 经济适用住房的销售价格,由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单位以市物价局核准的价格为基础,增减楼层、朝向等差价率(额)计算确定。计算公式如下:
  
  单位面积销售价格(元/平方米)=核准价格(元/平方米)×(1±楼层差价率±朝向差价率)
  
  或:单位面积销售价格(元/平方米)=核准价格(元/平方米)±楼层差价额±朝向差价额
  
  单套住房的销售价格=单位面积销售价格(元/平方米)×建筑面积
  
  销售价格精确到元,元以下四舍五入
  
  第十一条 经济适用住房的楼层、朝向差价率(额)由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单位根据市场供求和各小区的不同情况拟定,报市物价局确认。
  
  多层住宅楼层差价率的代数和原则趋向于零。
  
  第十二条 购买超过经济适用住房享受面积标准部分的价格,由市物价局参照同类地段商品房市场价格水平确定。
  
  第十三条 房地产开发经营单位和中介服务机构刊登房地产广告,未经批准,严禁冠以经济适用住房的名称误导和欺骗消费者。
  
  第十四条 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实行明码标价制度。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单位应在其经营场所醒目位置悬挂由市物价局监制的价目表,按规定的内容逐项填写公布。
  
  价目表应包括经济适用住房座落位置、结构、总层数、朝向、批准价格、楼层(朝向)差价率(额)、销售价格等内容。
  
  第十五条 凡在本市市区范围内从事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单位均应自觉遵守本办法规定,不得虚报成本、多摊费用、擅自提价或变相抬价销售等价格欺诈行为,服从并接受价格主管部门的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各有关单位未经价格管理权限部门批准,不得在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销售中加收费用。严格禁止乱收费、乱摊派的行为。
  
  对于擅自向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单位收取费用的,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单位有权拒付,并向价格主管部门投诉、举报。经查实,价格主管部门将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七条 各县(市)及萧山区、余杭区的经济适用住房的价格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杭州市物价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2年10月1日起实施。本办法实施前有关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的规定同时废止。
  
  
二00二年九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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