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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云南省食品安全委员会
【发文字号】 云食安委公告[2009]3号
【颁布时间】 2009-05-21
【实施时间】 2009-05-2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67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云南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关于防范和减少亚硝酸盐毒鼠强高毒农药中毒事件发生的预警公告


  近期,我省农村连续发生多起因误食亚硝酸盐造成多人中毒及死亡的严重事件,为防范和减少此类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确保广大人民群众生命安全,依据《云南省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预案》,现发布如下公告:
  
  一、各地要加强对工业盐的监管,严禁工业盐冒充食盐流入市场。严格按照国家规定,加强对毒鼠强、有机磷等高毒农药的生产、流通市场、使用的备案和监管。严厉查处不法销售行为,保障人民的生命安全。
  
  二、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公众的防范意识。存放亚硝酸盐的容器或外包装上应有醒目标志,严禁将亚硝酸盐与食盐及食物混放,以防误食。
  
  三、在食品腌制过程中,注意掌握腌制时间、温度、食盐用量,一般应在腌制半月后再食用。少吃咸鱼、咸蛋、咸菜等。
  
  四、在肉制品加工过程中,不要超量使用亚硝酸盐。苦井水勿用于煮粥,尤其勿存放过夜。禁食腐烂变质的蔬菜,尽量不吃隔夜的剩饭菜、不饮用蒸锅水。
  
  五、食用食物1-3小时后,如出现口唇、舌尖、指尖、面部及全身皮肤青紫,头晕、头疼、乏力、心跳加速、嗜睡或烦躁、呼吸困难、恶心、呕吐、腹痛、腹泻等症状,应及时到医院就诊。医疗机构要做好亚硝酸盐、毒鼠强、高毒农药食物中毒应急救治的各项准备工作,在积极抢救中毒病人的同时,应报告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或当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六、州、市政府和卫生、食药监等部门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多种形式地向社会广泛宣传预防亚硝酸盐、毒鼠强、高毒农药食物中毒的知识,提高农村群众的安全意识。
  
  
二○○九年五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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