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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天津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津政发[2002]55号
【颁布时间】 2002-09-02
【实施时间】 2002-09-02
【效力属性】 失效
【法规编号】 36683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监察局关于加强我市行政审批监督管理意见的通知[失效]

[接上页]

  对行政机关依法委托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履行的行政审批行为,行政审批委托部门要负责监督,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五)行政审批事项的设定,必须严格遵守法定程序。除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行政规章设定行政审批事项外,其他部门和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设定行政审批事项。
  
  二、加强部门专项监管
  
  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涉及面宽,政策性强,事关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各职能部门要按照分工协调配合,形成监管工作合力,把监督管理工作贯穿到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全过程。
  
  市监察局负责监督检查市级职能部门、区县政府遵守和执行国家及市委、市政府关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决定、规定情况;受理对政府机关、公务员和政府任命的其他人员在行政审批过程中违法违纪行为的检举、控告,对违纪行为依据情节作出处理。
  
  市体改办负责对全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组织、协调、推动,负责审查政府部门现有审批事项的依据、内容、程序、时限和收费依据。对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中发现的问题,负责向市政府报告,并提出解决的措施,督促有关部门整改。
  
  市政府法制办要加强对依法行政工作的监督,负责审查新设置审批事项的依据、内容、程序、时限、收费和执法主体资格的合法性;对政府各部门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依法实施监督检查;依法受理和审查对行政审批行为提出的行政复议案件,提出纠正违法审批行为的处理意见,报市政府审定。
  
  市编办要结合机构改革,进一步理顺和明确各部门职责权限,并随着改革的深入作相应的调整。
  
  市人事局要加强公务员的培训工作,增强公务员依法行政意识,提高依法行政水平,自觉依法履行审批职责。
  
  上述部门,要设立举报电话并向社会公布。
  
  三、严肃行政审批纪律
  
  审批部门和审批人员要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认真落实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各项要求,坚持依法审批。要严格执行中央和我市廉洁自律各项规定,不得利用审批发证权和收费罚款权以权谋私、乱收费、吃拿卡要、搞权钱交易。对不适宜从事审批工作的人员,要调离审批岗位。
  
  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审批过错责任追究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25号)和《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 (国务院令第281号)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对审批部门及其公务员在实施行政审批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或组织处理:
  
  (一)对国家和我市明令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仍继续审批或搞变相审批的;对取消行政审批事项后,仍有行政监管职能而不履行职责,造成重大责任事故或重大损失的;
  
  (二)对擅自设立行政审批事项并实施审批的;
  
  (三)对重大的行政审批事项,不按照决策程序或议事规则研究决定,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对符合法定条件、手续完备的行政审批申请,拒绝办理或借故拖延、推诿扯皮的;
  
  (五)对在实施行政审批中,因玩忽职守造成重大责任事故或者遭受较大损失的;
  
  (六)对审批事项只管审批,未按规定履行对审批对象监管职责,造成重大责任事故或者遭受较大损失的;
  
  (七)对在实施行政审批中,利用职权为部门、小集体、个人谋取私利,收受贿赂、索取财物的或因索取财物未遂而刁难报复,给对方造成损失的;
  
  (八)对在实施行政审批中,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或擅自变更收费范围、标准的。
  
  对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天津市监察局
  
   二00二年七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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