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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字号】 辽政办发[2002]76号
【颁布时间】 2002-08-20
【实施时间】 2002-08-2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684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工商局关于立足企业登记职能支持企业改制增强企业活力若干意见的通知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工商局《关于立足企业登记职能支持企业改制增强企业活力的若干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二年八月二十日

  
  
关于立足企业登记职能支持企业改制
  
   增强企业活力的若干意见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国有企业改制和加快发展民营经济的决定,积极应对入世后各类市场主体一律平等的要求,现提出全省工商部门立足企业登记管理职能,支持企业改制,增强企业活力的意见。
  
  一、做好各级国有资产和集体资产投资主体的登记注册工作。对经省、市政府授权并批准的国有资产投资主体以及由乡、镇政府组建并经县级政府批准的集体资产投资主体,都要积极做好登记注册工作。投资主体是多元投资、符合《公司法》的按公司登记注册;投资主体是单一投资、不符合《公司法》的按“×××资产经营中心”登记注册。
  
  二、积极引导国有控股公司、国有独资公司再次转制。除关系国计民生的行业,原则上不再登记注册新的国有控股公司、国有独资公司,已经登记注册的,要鼓励和引导国有资本从竞争性领域逐步退出。对再次转制的国有公司要积极发挥“提前介入、参与论证、政策引导、完善方案”作用,对其章程条款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法人治理结构是否完善和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产生程序及议事规则是否规范进行认真审查并助其完善。
  
  三、简化企业登记前置审批程序,减少企业登记前置审批环节。积极推行“并联审批”制度,凡涉及经营范围、经营条件的前置审批一律实行“工商受理、抄告相关、同步审批、限时反馈”的登记审批程序。除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前置审批外,对原由省市政府设置的前置审批,按照省政府清理后保留的规定执行;今后,新设立的前置审批事项,除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以外,须报经省政府批准。
  
  企业在改制前经营范围中已取得的专项审批项目,除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外,有效期内申请工商登记不再办理审批手续。
  
  四、对原登记为国有企业或集体企业,但未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进行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或未经集体资产管理部门甄别认定的,其改制时只要提交原出资人出资证明以及中介组织验证结论,并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或者集体资产管理部门确认后,即可办理相应登记手续。
  
  五、充分尊重企业自主权。改制后的企业无论选择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股份合作制、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只要符合法律规定,都要充分尊重企业的自主选择权,积极为其办理登记注册。
  
  六、鼓励并引导具备条件的股份合作制企业,由经营者或少数股东持大股进行公司制改制。工商机关根据股权重新配置情况引导其登记为公司制企业。
  
  七、把企业字号作为企业的知识产权加以保护,建立全省知名企业字号认定保护制度。对于拥有经省工商局认定的知名企业字号的企业对外投资的,无论控股、参股,只要知名企业允许,其入股企业名称中即可使用知名字号,并允许字号在前,行政区划后置;未经知名字号拥有企业允许,全省其他同行业企业名称中不得使用该知名字号;对于经营多种行业或者注册资本数额较大、有三个以上分支机构的,名称中可不反映行业特点,允许使用“实业”、“发展”字词。
  
  允许改制企业延用原名称。企业整体改制为公司的,允许延用原企业名称并加“有限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字样。对改制后另起名称,而原企业名称因特殊原因仍需保留的,可在使用新名称的同时保留原企业名称,保留期限为2年。
  
  鼓励具备条件的企业在名称中取消行政区划,并积极帮助企业向国家工商总局申报核准。
  
  八、对企业经营范围,只要法律不禁止、企业要求登记的,一律核准登记。分公司的经营范围可以超出公司的经营范围,对分公司经营范围中涉及经营条件、经营资格需要办理前置审批的项目,只由分公司办理前置审批,在公司经营范围中标明“此项经营项目仅限分公司经营”字样。
  
  九、对于企业的仓库、车间,只要不对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无论与注册住所是否在同一地址,都不需办理分支机构登记;外埠企业设立不从事经营活动的办事处,不作为分支机构登记注册。对注册住所、经营场所无产权证的,只要能够提供证明其产权所属的文件即可;只有使用权的,只要提交使用权证明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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