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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十四条 在进行信息化工程建设时,应当同时进行安全系统的方案设计和建设。安全系统的方案设计和建设应当能够满足信息系统安全运行的需要,并保证安全建设投入不低于工程项目投资总额的15%。 第十五条 信息安全服务提供单位及其相关工作人员应当经过北京信息安全测评中心的资质和资格审查。 建设单位应当通过协议或者招标的方式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信息安全服务单位承担相关业务。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应当有1名以上通过信息安全保密培训并取得证书的人员从事相关工作。 第十七条 重大项目的建设必须实行监理。监理单位应当具有市信息办认可的资质。 建设单位应当通过协议或者招标的方式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单位承担相关业务。 第十八条 重大项目的竣工验收,必须有信息化主管部门、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推荐的专家参与评审;其他项目的竣工验收,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工程备案管辖邀请市或者区、县信息化主管部门参加。 重大项目在验收前应当通过北京信息安全测评中心的测评认证,未经测评认证的,不予验收。 第十九条 本市实行信息化工程质量保修制度。承揽信息化工程的单位应当与建设单位签订合同,对信息化工程履行保修责任。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不得少于两年。 第二十条 市或者区、县信息化主管部门对信息化工程建设进行监督管理,发现违法行为依法予以处罚或者移送相关主管部门处理。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实施细则》的,由市信息办依据《北京市政务与公共服务信息化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二条 各区、县信息化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北京市政务与公共服务信息化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结合本区县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实施办法。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自2002年10月1日起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