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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鲁价费发[2002]188号
【颁布时间】 2002-08-20
【实施时间】 2002-08-2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687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财政厅关于继续执行中小学学具代收费的复函

省教育厅:
  
  
你厅“关于商请保留并继续执行学具代收费政策的函”(鲁教函[2002]40号)收悉。按照省物价局、财政厅、教育厅《关于中小学电教教材和学具代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价费发[2000]175号)规定,我省自2000年秋季起试行中小学学具代收费,该收费至今年秋季试行两年期满。根据试行情况,同意继续按鲁价费发[2000]175号文件规定,在中小学收取学具代收费。其他事宜,仍按原文件规定执行。
  
  收费学校须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实行“收支两条线”。并按《教育收费公示制度》做好收费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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