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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杭州市房产管理局
【颁布时间】 2002-08-20
【实施时间】 2002-08-2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689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杭州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杭州市城市房屋拆除施工单位资格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拆除施工单位:
  
  
为加强我市房屋拆除施工单位资格管理工作,现将《杭州市城市房屋拆除施工单位资格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杭州市房产管理局
  
  二00二年八月二十日

  
  
杭州市城市房屋拆除施工单位资格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城市房屋拆除施工管理,规范房屋拆除行为,保障人民生命和国家财产的安全,促进拆房工地的安全、文明、卫生工作,根据《杭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建设项目,需要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承担房屋拆除工程的施工单位,必须具有《杭州市房屋拆除施工单位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严禁无资格的单位实施拆房工程。
  
  第四条 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负责本市房屋拆除施工单位资格及房屋拆除施工的管理。
  
  第五条 在杭从事房屋拆除施工的单位应当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金、流动资金、专业工程 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等资格条件,向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申领《资格证书》,经房屋拆迁 主管部门审核,对符合条件的发给《资格证书》。取得相应等级的资格证书后,方可在其资格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房屋拆除施工活动。建筑企业凭《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报经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审定后,核发相应等级的《资格证书》。
  
  第六条 杭州市房屋拆除施工单位资格条件分为三个等级,资格标准如下:
  
  (一)一级资格房屋拆除施工单位
  
  1、具有初级以上职称的工程技术人员8人,其中高级工程师1人,领有房屋拆除施工上岗证的管理人员5人;
  
  2、注册资金和流动资金各100万元;
  
  3、具有各类房屋拆除施工和各种作业方式拆房施工的工具、机械和设备。
  
  (二)二级资格房屋拆除施工单位
  
  1、具有初级以上职称的工程技术人员5人,其中工程师1人,领有房屋拆除施工上岗证的管理人员5人;
  
  2、注册资金和流动资金各50万元以上;
  
  3、具有各类房屋拆除施工和各种作业方式拆房施工的工具、机械和设备。
  
  (三)三级资格房屋拆除施工单位
  
  1、具有初级以上职称的工程技术人员2人,其中领有房屋拆除施工上岗证的管理人员5人;
  
  2、注册资金和流动资金各30万元;
  
  3、具有拆除3层以下或者高度为9米以下钢砼结构房屋的工具和设备。
  
  第七条 采用定向爆破方式拆房的,必须取得建设部门核发的《控制爆破资格证书》及公安部门核发的《爆炸物品使用许可证》。
  
  第八条 房屋拆除施工单位须按资格等级规定的业务范围承接拆房业务,不得超越资格等级从事拆房施工。各资格等级规定的施工业务范围如下:
  
  (一)一级房屋拆除施工单位可以从事各类房屋的拆除施工。
  
  (二)二级房屋拆除施工单位可以从事7层以下或高度为20米以下的钢砼结构房屋及其它各类房屋的拆除施工。
  
  (三)三级房屋拆除施工单位可以从事5层以下或高度为15米以下砖混结构房屋,3层以下或者高度为9米以下钢砼结构房屋的拆除施工。
  
  第九条 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负责对取得《资格证书》的单位进行行业管理和业务指导及上岗人员的培训、监督和检查。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伪造、涂改或者转让《资格证书》,《资格证书》遗失的,须登报声明作废,并向原发证部门申请补发。
  
  第十一条 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对取得《资格证书》的单位实行年检制,被年检的单位必须按规定的年检内容和时间,提交有关材料。对年检合格的单位给予验证。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在年检时对房屋拆除施工单位进行通报批评,并责令其限期整改。
  
  1、专业人员未达到本级《资格证书》级别要求的;
  
  2、拆房设备未达到本级《资格证书》级别要求的;
  
  3、转让房屋拆除施工业务或者将承接的房屋拆除施工业务再行分包的;
  
  4、一年内经查实的群众投诉在3起以上的(不含3起);
  
  5、在年度房屋拆除施工中发生责任事故,情节较轻的;
  
  6、有违反本《管理办法》的行为,但情节较轻的。
  
  经整改后复验合格的,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给予验证。复验后仍不合格的,对一、二级《资格证书》单位给予降级处理,对三级《资格证书》单位吊销《资格证书》。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在年检时可吊销房屋拆除施工单位的《资格证书》。
  
  1、伪造、涂改或转让《资格证书》的;
  
  2、超越资格等级实施房屋拆除施工的;
  
  3、在房屋拆除中严重违反操作规程,损害当事人利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4、在年度房屋拆除施工中发生责任死亡事故或重大伤残事故的;
  
  5、在房屋拆除施工过程中发生重大刑事责任案件,造成人员伤残、死亡事故的。
  
  第十四条 房屋拆除施工单位资格定级两年后,资格条件符合上一资格等级标准,并且连续两年无重大责任事故的,可申请晋升一个资格等级。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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