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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十六条 专项职数管理。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等聘任专业技术职务,经政府人事部门审定、核准后可不占本单位职数。 第十七条 新建事业单位的职数核定工作,可根据该单位事业发展、专业技术工作的需要和现有人员情况,比照本地、本部门同类型单位的职务结构比例进行,按照管理权限由相应人事部门办理。 第五章 专业技术职务岗位及职数核定 第十八条 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设置实行定期核定制度,每年度由政府人事部门核定一次。 未经核定的,不得兑现专业技术职务工资,不得开展新的评聘工作。 第十九条 年度聘任工作结束后,用人单位要及时将本年度增减的职数、增设和调整的职务岗位数、职务聘任数以及空缺岗位等情况,累计填写在《专业技术职务岗位管理册》内,经主管部门审核签署意见并汇总后,报同级政府人事部门核定。 (一)省属单位的,由省直各部门汇总(其中省属高等院校的由省教育行政部门统一汇总),报省人事厅核定。 (三)设区的市、县(市、区)属的单位,分别由各设区的市、县(市、区)人事局核定。最后核定情况,由设区的市人事局汇总,报省人事厅备案。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进行人事制度改革的事业单位,按批准的改革方案确定职数比例。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在此之前的有关文件规定与之相违的,以本办法为准。 山东省专业技术职务岗位管理办法实施意见 一、省各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应抓紧拟定《结构比例指导标准》和最高职务档次设置原则草案,争取于2002年年底之前全部印发执行。在此之前,各单位可仍按现行有关规定进行设岗。 二、为认真实施《岗位管理办法》,搞好专业技术职务岗位管理,各地、各部门(单位)要对原已批准的职数和设岗情况,认真进行一次全面清理、检查,并根据清理检查情况,制定出切合实际的《实施方案》。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岗位已超过结构比例指导标准的单位,应有计划、有步骤地逐步予以核减。 三、以前没有进行科学设岗的单位,均应按《岗位职数管理办法》中有关岗位设置的原则、方法、步骤,认真搞好设岗工作。 事业单位应在批准的职数内,设置适量的流动岗位,用于特殊专业或急需引进人才的聘任。 四、各用人单位在设置专业技术职务岗位时还应遵循以下几个基本原则: (一)最低岗位原则:设较低层次的岗位,聘任较低职务的人员就可满足工作需要的,决不设较高的岗位。 (二)最少岗位原则:设少量岗位就可满足工作需要的,决不多设岗位。 (三)最适系列原则:设岗必须在国家规定的专业技术职务系列范围内,选择工作性质最适合的系列和专业,工作性质交叉的应认真分析,选择主体工作所在系列。 (四)最高层次原则:单位的主系列和一些辅助系列设岗最高不得超过的职务层次。比如一些科研单位的医务室或财务部门不设高级职务岗位。 (五)最优结构原则:根据单位特点保持最合理、最优化的职务(岗位)结构比例。一般单位高级、中级、初级各级岗位应呈金字塔型结构。 (六)最佳组合原则:应使设置的岗位之间,职责任务协调、配合、有序,能够发挥出最佳的整体效益。不得交叉设岗和重复设岗。 (七)最多限额原则:要按规定的职务结构比例或职数设岗,最多不得突破上级确定的职务比例或职数。 五、省直事业单位的职数调整工作,一般安排在每年的4~7月份(当年度评聘工作部署以后)进行。 市直以下事业单位职数调整时间及办法,由各市人事局自行确定。 六、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职数核定工作,一般安排在下年度的2~3月份进行(如:2003年2~3月份核定2002年度的设岗情况): (一)省属单位的,由省直各部门汇总(其中省属高等院校的由省教育行政部门统一汇总),并分别填入《专业技术职务岗位管理汇总表(一)、(二)》(以下简称《汇总表》),连同所属各单位的《专业技术职务岗位管理册》,报省人事厅核定。 (二)设区的市、县(市、区)所属单位的,分别由各市、县(市、区)人事局核定。最后核定情况,由各市人事局汇总,并将汇总情况先以市直属部门、县(市、区)为单位填入《汇总表(二)》,再按单位性质填入《汇总表(一)》后,报省人事厅备案。 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岗位已超过结构比例指导标准的单位,在核定岗位时,应同时上报核减岗位措施报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