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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山东省人事厅
【发文字号】 鲁人发[2002]39号
【颁布时间】 2002-08-20
【实施时间】 2002-08-2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689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山东省人事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专业技术职务岗位管理办法及实施意见的通知

[接上页]

  第十六条 专项职数管理。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等聘任专业技术职务,经政府人事部门审定、核准后可不占本单位职数。
  
  第十七条 新建事业单位的职数核定工作,可根据该单位事业发展、专业技术工作的需要和现有人员情况,比照本地、本部门同类型单位的职务结构比例进行,按照管理权限由相应人事部门办理。
  
  第五章 专业技术职务岗位及职数核定
  
  第十八条 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设置实行定期核定制度,每年度由政府人事部门核定一次。
  
  未经核定的,不得兑现专业技术职务工资,不得开展新的评聘工作。
  
  第十九条 年度聘任工作结束后,用人单位要及时将本年度增减的职数、增设和调整的职务岗位数、职务聘任数以及空缺岗位等情况,累计填写在《专业技术职务岗位管理册》内,经主管部门审核签署意见并汇总后,报同级政府人事部门核定。
  
  (一)省属单位的,由省直各部门汇总(其中省属高等院校的由省教育行政部门统一汇总),报省人事厅核定。
  
  (三)设区的市、县(市、区)属的单位,分别由各设区的市、县(市、区)人事局核定。最后核定情况,由设区的市人事局汇总,报省人事厅备案。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进行人事制度改革的事业单位,按批准的改革方案确定职数比例。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在此之前的有关文件规定与之相违的,以本办法为准。
  
  山东省专业技术职务岗位管理办法实施意见
  
  一、省各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应抓紧拟定《结构比例指导标准》和最高职务档次设置原则草案,争取于2002年年底之前全部印发执行。在此之前,各单位可仍按现行有关规定进行设岗。
  
  二、为认真实施《岗位管理办法》,搞好专业技术职务岗位管理,各地、各部门(单位)要对原已批准的职数和设岗情况,认真进行一次全面清理、检查,并根据清理检查情况,制定出切合实际的《实施方案》。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岗位已超过结构比例指导标准的单位,应有计划、有步骤地逐步予以核减。
  
  三、以前没有进行科学设岗的单位,均应按《岗位职数管理办法》中有关岗位设置的原则、方法、步骤,认真搞好设岗工作。
  
  事业单位应在批准的职数内,设置适量的流动岗位,用于特殊专业或急需引进人才的聘任。
  
  四、各用人单位在设置专业技术职务岗位时还应遵循以下几个基本原则:
  
  (一)最低岗位原则:设较低层次的岗位,聘任较低职务的人员就可满足工作需要的,决不设较高的岗位。
  
  (二)最少岗位原则:设少量岗位就可满足工作需要的,决不多设岗位。
  
  (三)最适系列原则:设岗必须在国家规定的专业技术职务系列范围内,选择工作性质最适合的系列和专业,工作性质交叉的应认真分析,选择主体工作所在系列。
  
  (四)最高层次原则:单位的主系列和一些辅助系列设岗最高不得超过的职务层次。比如一些科研单位的医务室或财务部门不设高级职务岗位。
  
  (五)最优结构原则:根据单位特点保持最合理、最优化的职务(岗位)结构比例。一般单位高级、中级、初级各级岗位应呈金字塔型结构。
  
  (六)最佳组合原则:应使设置的岗位之间,职责任务协调、配合、有序,能够发挥出最佳的整体效益。不得交叉设岗和重复设岗。
  
  (七)最多限额原则:要按规定的职务结构比例或职数设岗,最多不得突破上级确定的职务比例或职数。
  
  五、省直事业单位的职数调整工作,一般安排在每年的4~7月份(当年度评聘工作部署以后)进行。
  
  市直以下事业单位职数调整时间及办法,由各市人事局自行确定。
  
  六、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职数核定工作,一般安排在下年度的2~3月份进行(如:2003年2~3月份核定2002年度的设岗情况):
  
  (一)省属单位的,由省直各部门汇总(其中省属高等院校的由省教育行政部门统一汇总),并分别填入《专业技术职务岗位管理汇总表(一)、(二)》(以下简称《汇总表》),连同所属各单位的《专业技术职务岗位管理册》,报省人事厅核定。
  
  (二)设区的市、县(市、区)所属单位的,分别由各市、县(市、区)人事局核定。最后核定情况,由各市人事局汇总,并将汇总情况先以市直属部门、县(市、区)为单位填入《汇总表(二)》,再按单位性质填入《汇总表(一)》后,报省人事厅备案。
  
  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岗位已超过结构比例指导标准的单位,在核定岗位时,应同时上报核减岗位措施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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