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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6)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为实施涉税法律、行政法规而公开发布的其他税收规范性文件; (7)县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税机关为实施涉税法律、行政法规,制定的在国家涉税法律、行政法规授权范围内的税收规范性文件。 第十四条 地税机关从事税收执法活动,制作《税务处理决定书》,原则上引用国家涉税法律、行政法规和税收规章为执法依据,涉税法律、行政法规、税收规章中没有明确的,要同时引用国家涉税法律、行政法规授权制发的税收规范性文件为执法依据。 制作《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引用国家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为执法依据。 引用执法依据,以效力优先、规定从新、特别高于一般、不溯及既往为原则。 第四章 执法岗位和执法程序 第十五条 执法责任划分为管理服务、征收监控、税收检查、税收法制四个系列(以下简称“四个系列”),并由相应的职能部门负责。 管理服务是指:税务登记、发票、证件、待批文书、核定征收、税收信息、征管档案等管理职责。 征收监控是指:申报征收、稽核评税、税收计划、税收会计、税收统计、税收票证等管理职责。 税收检查是指:内资税务检查和涉外税务审计等管理职责。 税收法制是指:税收政策法规、税收保全、强制措施、税务违法违章处理、税收法律救济、税收法律文书等管理职责。 第十六条 市、县级地税机关根据四个系列执法责任,制定具体岗位职责。 岗位职责本着以事定岗、以岗定责、权责相当的原则确定,做到执法任务到人,执法责任到人。对执法责任、执法权限、执法范围、执法岗位要分别明确承办人、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单位主要领导责任。 岗位职责制定后,应报上级地税机关备案,并且予以公示。 第十七条 市、县级地税机关应当根据《税收征管业务规程》制定具体操作程序,按《税收征管业务规程》规定的工作环节、步骤、顺序、所使用的表证单书及填写方法,落实到具体执法岗位和执法人员,明确传递手续、时限、标准。 操作程序制定后,应报上级地税机关备案,并且予以公示。 第五章 执法监督与执法考核 第十八条 各级地税机关要理顺监督职能,自觉遵守并履行对税收执法行为各环节事前、事中、事后监督,不断强化地税机关内部监督制约机制。 完善涉税规范性文件法制部门审核、备查备案等工作。 规范税务案件审理、减免税集体审核、处罚听证等工作。 做好税收执法权监督、税收执法检查、税务行政复议、过错责任追究等工作。 第十九条 各级地税机关要依法向社会公布执法主体、执法依据、执法程序、执法岗位、执法人员,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条 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由内部考核和外部评议两部分组成。内部考核可与目标管理考核结合进行,外部评议可与政风测评结合进行。评议考核结果,作为评价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工作好坏和奖优罚劣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一条 市、县级地税机关要制定具体的内部考核和外部评议办法,内部考核每年要进行2次,外部评议每年要进行1次。 第二十二条 省级地税机关负责考核各市、州地税机关,各市、州地税机关负责考核所属县(市、区)地税机关,县(市、区)地税机关负责考核所属地税机关。 第二十三条 经过评议考核,对落实税收执法责任制成绩突出的地税机关和执法人员予以奖励,评议考核中发现的执法过错,对责任人员要按照《吉林省地税系统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予以追究。 第二十四条 对责任人员应当给予行政处分或者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依照现行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