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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赣劳社养[2002]38号
【颁布时间】 2002-08-20
【实施时间】 2002-08-2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691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江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养老保险费征缴稽核工作的通知

近几年来,在省委、省政府和各级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全省基本养老保险工作取得显著成效,确保了全省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发放,养老保险扩面征缴工作取得了较大的进展,为维护社会稳定和促进企业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当前社会保险工作中仍然存在着一些比较 突出的问题,参保单位不履行社会保险登记、申报缴费义务的行为时有发生;社会保险费欠费现象仍很严重。为进一步规范缴费行为,严格按照依法行政的要求加强社会保险制度建设,优化全省经济发展环境,鼓励企业公平竞争,根据国家劳动保障部《关于开展基本养老保险费征缴稽核和基本养老金领取资格核查工作的通知》(劳社部函[2002]39号)规定,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已于2002年3月23日下发了《关于开展基本养老保险费征缴稽核和基本 养老金领取资格检查工作的通知》(赣劳社养[2002]13号),布置在全省范围内开展基本养老保险费征缴稽核和基本养老金领取资格核查工作。为了进一步加强养老保险稽核工作的领导,切实做好本年度养老保险稽核工作,按照全省落实“三条保障线”工作会议要求,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1、成立养老保险稽核工作领导小组。
  
  为加强对稽核工作的领导,各级要成立稽核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定本地稽核方案并组织实施;省成立由省劳动保障厅、财政厅组成的养老保险稽核工作领导小组,指导全省开展社会保险专项稽核工作,组长由省劳动保障厅分管厅领导担任,副组长由省财政厅领导担任,办公室设在省社会保险局。
  
  2、成立专门的稽核机构和配备专职稽核人员。
  
  基本养老保险稽核工作是一项常规性的工作。经省编办同意,省社会保险局专门设立了稽核科,各级社会保险机构要结合机构改革,对内设机构进行相应调整,成立专门的稽核队伍,配备专职稽核人员。社会保险专职稽核人员,经省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培训合格,可以发给专职劳动保障监察证,从事涉及社会保险方面的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各级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稽核工作,要为稽核工作安排必要的资金,确保工作的开展。
  
  3、做好舆论宣传工作。
  
  为保证稽核工作取得广泛响应,全省要认真开展宣传活动,宣传《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等社会保险政策法规,增强人们的参保缴费法律意识,让职工真正关注企业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情况。各地要在新闻媒体上发布稽核公告,公布稽核的内容、方法,为稽核工作营造舆论氛围,并要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接受举报和负责处理。
  
  4、严格按稽核程序操作。
  
  养老保险稽核工作要严格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和劳动保障部部颁令第3号《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组织实施。稽核对象包括按赣府[1999]14号文规定应纳入基本养老保险范围的所有单位。稽核可采取书面稽核和实地稽核的办法。其中每年实地稽核不低于 30%。实地稽核前应对被稽核单位发出稽核通知书,告知稽核的目的、内容和要求;实施稽核时必须有两名以上的工作人员共同进行,了解用人单位遵守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情况,查阅有关资料;稽核结束后,要写出稽核报告。
  
  5、形成部门工作合力。
  
  养老保险稽核工作涉及范围广,各级劳动保障、财政、审计部门要切实加强协作配合,共同组织好养老保险稽核工作。在获取基础数据资料,了解企业状况,联系职工群众等方面,要积极争取统计、经贸、工会等部门的支持,形成齐抓共管的局面。
  
  6、注重整改,抓出实效。
  
  要在摸清参保单位状况的基础上,对稽核查出的问题分类进行处理。对停产多年,恢复无望的缴费单位,进行另类管理,封存缴费记录,暂不列入当期基金征缴计划;欠费企业能坚持生产经营的,要督促其想方设法补缴欠费;对有缴费能力但不履行缴费义务的,要公开曝光。要切实加大行政执法力度,对故意拖欠、瞒报、漏报社会保险费的行为,要依法予以处罚。
  
  根据劳动保障部的要求,8月底基本完成本年度基本养老保险稽核工作,9月20日前将稽核结果及《稽核情况汇总表》以书面形式报送省社保局稽核科。各地要认真总结本年度的稽核工作,下半年要着重抓好整改,建立养老保险日常稽核制度,对稽核中查出的问题要采取措施一抓到底,务求实效。从9月起,省劳动保障厅、财政厅将对各地养老保险稽核工作组织评估验收(具体办法另行通知)。并将基金总量及缴费基数增长、清欠作为验收重点。
  
  省社保局稽核科联系电话:0791-6200314联系人:方玲、宋雅鸿。
  
  
二○○二年八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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