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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呼政发[2002]75号
【颁布时间】 2002-08-20
【实施时间】 2002-08-2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691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呼市地区医院太平间管理的通告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殡葬管理,依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和国有民政部门、铁道部、公安部、外交部、交通部、卫生部、海关总署、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民用航空总局《关于尸体运输管理的若干规定》、《呼和浩特市殡葬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市人民政府决定加强对医院太平间的管理。现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医院太平间属于公益性非盈利殡葬设施,殡葬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医院太平间的管理。凡呼市地区各医院应积极配合,不得将太平间向其他单位和个人承包或租赁,已承包或租赁的应立即收回。自本通告施行之日起,若发现未经民政部门批准继续从事太平间殡仪服务的,由市殡葬管理部门进行取缔,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殡葬管理条例》对有关单位和责任人予以处罚。
  
  二、呼市及中央、自治区、部队驻呼各医院太平间接受殡葬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殡葬管理部门要对医院太平间管理人员进行殡葬改革方针政策和职业道德方面的教育,每年应进行相关法律、法规和业务知识的培训。对殡葬改革做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要给予表扬和奖励,违反殡葬管理规定的要给予批评教育和处罚。
  
  三、医院太平间要切实落实管理人员岗位责任制。建立尸体登记制度,确保遗体进出有案可查。对偷运尸体搞土葬的,要严肃查处,不但要对丧主给予重罚;还要对参与作假的工作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并追究相关领导的责任。
  
  四、医院太平间工作人员要遵守职业道德,应按物价部门核定的价格标准进行收费,并出具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不准向丧属索取馈赠,乱收钱物;不准刁难丧属;严禁牵线搭桥搞土葬,违者由殡葬管理部门进行处罚。
  
  五、尸体存放一般不得超过7天。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停尸时间的,必须经殡葬管理部门批准,其中非正常死亡人员需要延长停尸时间的,必须经公安、司法部门批准。
  
  六、因病、因事及自然死亡的,丧属或单位要到市殡仪馆或所属殡仪服务站办理尸体存放手续。接运尸体时,一律凭殡仪馆出具的火化手续(或民政部、国家民委、卫生部《关于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中尊重少数民族的丧葬习俗规定的解释》中规定允许土葬的少数民族须持市殡葬管理部门允许土葬的证明)办理手续。除特殊情况外,必须由殡仪馆派遣专用车辆接运尸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接运,违者由殡葬管理部门予以处罚。
  
  七、注销户口时,丧属或单位必须持有殡仪馆出具的火化证明(或民政部、国家民委、卫生部《关于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中尊重少数民族的丧葬习俗规定的解释》中规定允许土葬的少数民族须持市殡葬管理部门允许土葬的证明)到驻地派出所办理有关注销手续。
  
  八、公安机关对偷运、抢运尸体搞土葬的行为要坚决打击,依法惩处。
  
  九、工商、市容、国地资源、林业部门要积极配合殡葬管理部门,加强对群众丧葬行为、丧葬用地的管理,加强检查监督,依法行政,提高管理水平。
  
  十、上述规定,适用于呼和浩特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所有医院太平间。
  
  十一、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00二年八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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