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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市)党委和人民政府,中央和省驻汕单位,市直局以上单位: 为进一步建立和完善我市的社会信用建设协调和监督管理机制,推进社会信用建设的法制化、信息化、市场化,加速把汕头建成全国信用最好的城市之一,促进经济和社会健康发展,根据《汕头市企业信用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试行)》、《汕头市企业信用信息采集管理办法》、《汕头市企业信用评级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就加强我市社会信用建设的协调和监督、管理涉及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建立市社会信用建设协调会议制度,负责全市社会信用建设的领导、规划、协调工作。协调会议由李春洪市长召集、主持,黄荣汉(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林静辉(市委常委、秘书长)、欧阳志鸿(副市长)、苏耀光(市政府秘书长)、章万多(市法制局局长)协助,汕头海关、汕头出入境检疫局、人民银行汕头中心支行、汕头中级法院、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工商行政管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安局、经济贸易局、外经贸局、文化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环保局、民政局、科技局、法制局的主要领导参加。协调会议讨论、研究全市社会信用建设的发展规划、重大事项,协调社会信用建设中的重大问题。 市社会信用建设协调会议制度建立后,原市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同时撤消。 二、成立市社会信用征信监督管理办公室,根据市政府的授权,负责对全市社会信用征信的监督、管理工作。其具体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信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对我市社会信用建设的运行情况进行日常监控; (二)协调、整合我市的社会信用信息资源,促进信用信息资源的充分利用; (三)制定信用信息采集、披露,信用等级评定,信用信息网络等方面的管理规范和制度,依法对经市政府批准的组织(以下简称征信机构)及其业务活动进行监督和管理; (四)协助征信机构及有关组织组建征信行业协会并指导其工作; (五)对征信机构的开办条件、设立资格、业务范围提出审核意见; (六)定期检查征信机构执行有关信用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 (七)负责对征信机构制定的信用评级标准和办法进行备案审查; (八)依法处理被征信或被评级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征信机构的更正要求答复有异议的申诉; (九)法律、法规、规章及市政府授予的其他权限。 市社会信用征信监督管理办公室以市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为基础组建,作为政府赋予行政管理权的单位,暂归属市政府办公室管理。 三、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