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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加强本市市区建筑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监督与管理,保护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公众利益,做好施工图设计文件(以下简称施工图)审查工作,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市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施工图审查,是指依照本办法设立的设计审查机构(以下简称审查机构)接受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根据国家的法律、法规、技术标准与规范,对建筑工程施工图进行结构安全和强制性标准、规范执行情况等的独立审查。 第三条 凡属市区范围内建设工程设计等级分类或规模划分标准中的种类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工程或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及单位工程造价100万元以上的公共建筑装修工程项目,除本条第二款规定的项目外,均应依照本办法进行施工图的审查。 省属、中央委托省管工程、特级建筑工程和概算投资1亿元以上的大型城市市政基础设施施工工程项目的施工图,勘察设计中采用涉及安全并且国家现行技术标准未作规定的勘察、设计技术方案,超出国家现行有关技术标准所规定的适用高度、高宽比限值或体型规则性要求的高层建筑的施工图,以及铁路、交通、水利等专业建设工程的施工图,其审查按照国家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市区的施工图审查工作的具体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施工图的审查工作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审查机构进行。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当地建筑工程建设规模和施工图审查工作的需要确定委托的审查机构。审查机构的设立应在体现市场竞争原则的前提下实行总量控制。 第六条 市区设立的审查机构应符合以下条件,并经依法批准,取得建设部核发的施工图设计审查资格证后,方可承担施工图审查工作: (一)具有符合设计审查条件的工程技术人员组成的独立法人实体; (二)有固定的工作场所,注册资金不少于20万元; (三)有健全的技术管理和质量保证体系; (四)拥有符合条件的结构审查人员不少于6人,符合条件的勘察、建筑和其他配套专业的审查人员不少于7人; (五)在勘察、建筑、给排水、电气、通风空调及预算等每个配套专业设置审查人员。 第七条 审查机构的审查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10年以上建筑工程勘察、设计工作经历,独立完成过五项二级以上(含二级)项目工程勘察、设计的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或高级结构工程师)、一级注册建筑师(或高级建筑师)或高级工程师; (二)有独立工作能力,并有一定语言文字表达能力。 (三)熟练掌握国家和地主现行强制性标准、规范。 (四)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五)年满35周岁,最高不超过65周岁 审查机构的审查人员应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岗位培训,并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考核认定后,方可从事施工图审查工作。 第八条 凡属本办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范围的建筑工程建设单位应将下列文件、资料提请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审查: (一)完整的施工图纸一式二份(按A4幅面折叠); (二)批准的立项文件、方案设计及批准文件和规划、消防、环保等专业管理部门审查意见; (三)主要的初步设计文件及批准文件 (四)工程勘察成果报告 (五)结构计算书和计算软件名称及授权序号、结构计算数据软盘; (六)勘察设计合同副本; (七)依法应进行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工程项目,还应同时提交经地震部门批准的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 第九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建设单位施工图审查的提请后,应做书面登记,并向审查机构发出委托审查通知书。 审查机构在接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审查通知书及审查材料后,对不涉及人防工程的建设项目,应在20个工作日内(特级和一级建筑工程或大中型城市市政基础设计工程项目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工作;对涉及人防工程的建设项目,应邀请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就人防工程部分进行审查,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在4个工作日内(重大及复杂的人防工程项目在7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核意见送审查意见送审查机构,审查机构应在接到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审核意见后20个工作日内(特级和一级建筑工程或大中型城市市政基础设计工程项目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工作。重大及技术复杂的建设项目的审查时间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适当处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