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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字号】 闽地税征[2002]27号
【颁布时间】 2002-08-20
【实施时间】 2002-08-2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696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集贸市场税收专项整治工作有关报表的通知》的通知

各市、县(区)地方税务局,省、各设区市地方税分局直属分局、稽查局,福州、厦门、泉州、漳州市地方税务局外税分局,泉州、南平市地方税务局征收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集贸市场税收专项整治工作有关报表的通知》(国税函[2002]704号)文转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此前,省局曾以闽地税征[2002]8号文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专项整治切实加强集贸市场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明确了各地报送专项整治的总结和汇总表的时限,现要求如下:
  
  一、各设区市局依照国税函[2002]074号文附件中的四个统计表的要求,在2002年8月30日前将本地区的汇总表报省局(征管处)。
  
  二、闽地税征[2002]8号文通知要求各设区市局补充报送的《集贸市场税收专项整治纳税人自查自纠情况统计表》(附件2),应同时报送。
  
  三、各设区市局对专项整治的总结材料,最迟不超过2002年9月5日前报送。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集贸市场税收专项整治工作有关报表的通知(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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