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郑州市工商局
【颁布时间】 2002-09-01
【实施时间】 2002-09-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696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郑州市工商局推行商品进货查验备案制度

郑州市工商局推行商品进货查验备案制度为了进一步加强集贸市场管理,建立长效监管机制,严把市场商品质量关,从源头上杜绝假冒伪劣商品流入市场,切实维护市场经营秩序,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郑州市工商局从九月份开始,在全市范围内全面推行商品进货查验备案制度。
  
  该项制度包括七项内容:
  
  一、销售者在购进商品时,应当查验供货方的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含卫生许可证)、产品的检验报告或合格证,索取有关证件的原件或复印件、发票或其它有效购物凭证,并建立档案备查。从事零售经营的,在本市内进货如果索证困难,应提供供货方出具的发票或有效凭证。如从本市范围以外进货,必须有完备的进货手续。
  
  二、批发市场内的“厂家直销”,或者主要从事一种或几种大宗商品批发的经营者,应将有关的进货证件向工商所备案。
  
  三、市场内所有悬挂“总经销”、“总代理”字样牌匾的商户,必须持有合法有效的授权文书,并将文书复印件向当地工商所备案。
  
  四、销售的商品带注册商标标识的,必须持有注册商标复印件或许可使用的有关手续。驰名商标、著名商标应向当地工商所备案。
  
  五、销售者出售的商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并符合有商品检验或检疫合格证明、有中文标明的真实的商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等六项要求。
  
  六、在市场上从事生猪产品经营的必须“两证”、“两章”相符,其它应当检疫的,必须有检疫手续,否则不允许销售,并依照有关规定进行查处。个人在市场上销售自己加工生产的食品,必须证照齐全,符合食品卫生要求,并到工商所备案,否则不允许上市销售。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