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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今后,如遇市政府调整建设项目计划转正审批权限,征收程序随之进行调整。 (三)建设单位持“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缴费通知单”,填写《北京市行政事业性收费书》(代支票),到本单位开户银行办理缴款手续。其中,城近郊区内的建设项目,缴入市财政局专户;远郊区县内的建设项目,缴入各自区县财政专户。 (四)建设单位凭“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缴费通知单”和银行签章的《北京市行政事业性收费书》第一联,办理计划转正手续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手续。 (五)各供源单位在办理接用手续时,审核“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缴费通知单”和《北京市行政事业性收费书》。 第七条 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使用和管理: (一)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存入财政专户,由计划部门安排,专项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 (二)留给远郊区县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由区县计划部门安排,专项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 第八条 凡按行政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并按本规定缴纳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的项目,经批准转为房地产开发或其它经营性建设项目,需补办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时,必须按土地出让的有关规定,全额评估审定地价款,不能将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等同于地价款中的“基础设施建设费”。已缴纳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按照《关于“四源”建设费、市政公用设施建设费抵扣综合地价款有关问题的通知》(京计投资字〔2001〕276号)有关规定抵扣地价款。 第九条 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计委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02年9月1日起执行。《北京市征收市政公用设施建设费暂行办法》(京政发〔1997〕36号)、《关于在规划市区内征收城市基础设施“四源”建设费的暂行规定》(京政发〔1986〕131号)、《关于在规划市区内征收城市基础设施“四源”建设费暂行规定的实施细则》(京政发〔1986〕155号)和《北京市征收市政公用设施建设费暂行办法实施细则》(京计基字〔1998〕第0127号)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