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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七、(此条取消,其第(四)款内容改在第八条中表述)注8(注8:此条原文为: 营业部与旅行社的关系: (一)营业部为非法人机构,不直接承担民事责任,须以主管旅行社的名义开展对外业务,旅行社对其负完全责任; (二)营业部的业务,不得超越主管旅行社业务范围; (三)旅游者合法权益受损害时,营业部应负赔偿责任;营业部拒不承担或无力承担赔偿责任时,由其设立社承担赔偿责任; (四)严格禁止私人承包,旅行社对所属营业部实行统一管理、统一财务、统一组团、统一接待。) 八、营业部的监督管理 (一)我局按照《旅行社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深圳经济特区旅游管理条例》和《广东省旅行社营业部管理规定》对营业部实施监督管理。注9(注9:此条原文为:我局按照《旅行社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深圳经济特区旅游管理条例》和《广东省旅行社营业部管理规定》对营业部实施监督管理。区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在我局的指导下,对所在各区营业部履行监督职责。) (二)(此条废止) 注10(注10:此条原文为:营业部应当在所属旅行社的领导下,接受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对其服务质量、旅游安全、对外报价、财务帐目等经营情况的监督检查。) (三)营业部不得再委托其他单位或个人代办旅游业务。 (四)严格禁止私人承包,旅行社对所属营业部实行统一管理、统一财务、统一组团、统一接待。注11(注11:此条原文为:营业部每年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年度业务年检工作。(新增内容来自原第七条第(四)款)) (五)营业部变更地址、名称、负责人,需经我局审核后方可办理。注12(注12:此条原文为:营业部地址、名称、负责人的变更,需经我局批准后方可办理变更手续。营业部业务人员如发生变动,应在一星期内报我局备案。) (六)(此条废止)注13(注13:此条原文为:营业部质量保证金属旅行社所有,按国家旅游局《旅行社质量保证金暂行规定》管理。) (此段取消)注14(注14:此条原文为:各旅行社接此通知后,应认真按照通知的规定精神,对已设营业部进行清理,足额缴纳质量保证金,并对照规定精神规范管理,我局将据此对各营业部进行规范化检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