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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江苏省司法厅
【发文字号】 苏司通[2002]97号
【颁布时间】 2002-08-19
【实施时间】 2002-09-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699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江苏省司法厅关于台湾地区出具的十四类公证书在江苏使用须经江苏省公证员协会核对的通知

[接上页]

  三、核对
  
  江苏省公证员协会根据上述申请,在有关证件齐备的情况下,应于受理当日进行核验、比对。经核对无误的,应及时出具核对证明。(在出具核对证明的同时,可应当事人的请求,提供经江苏省公证员协会认定的用于办理公证的核对证明书复印件。)如发现公证书正副本不一致、内容自相矛盾或有其他差错的,应拒绝出具核对证明,同时须登记备案,并可视情函询台湾海基会或要求查证。
  
  四、办理时间、地点
  
  江苏省公证员协会每周一至周五工作时间对外接待办理。江苏省公证员协会地点:南京市北京西路28号江苏省司法厅大楼 16层1613房间。
  
  五、投诉
  
  江苏省公证员协会办理台湾公证书核对事务,接受有关部门的管理和社会监督。如当事人在申办工作过程中认为经办人有无故刁难、态度恶劣、谋取私利或其他侵害、妨碍、影响其合法权益实现行为的,可向江苏省司法厅投诉,投诉电话:025-35911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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