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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组织修订和重新发布市政府及各工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深府办[2001]98号)的要求,我局对原深圳市计划局2000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对需要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作了必要的技术性修改。现决定将《转发国家计委关于实行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的暂行规定的通知》(深计投资[1997]1号)等6件规范性文件重新发布。原深圳市计划局2000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本次未重新发布的,今后不再执行。 深圳一致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市计委、省财政厅、省卫生厅、省医药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广东省分行、中国工商银行广东省分行联合以粤计工[1998]323号文《关于印发<广东省药品储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市的实际,经各有关部门共同研究讨论,制定了《深圳市医药储备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公司,请认真配合执行。 深圳市药品储备管理暂行办法 一、总则 1.灾情、疫情及突发事故发生紧急需要的各类药品和医疗器械(以下称药品)是国家重要的储备物资。为了加强药品储备的管理,确保在处理各种突发事件时药品供应的及时、有效,维护社会的稳定,根据国务院《关于改革和加强医药储备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发[1997]23号)和《广东省药品储备管理暂行办法》(粤计工[1998] 323号)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2.做好药品储备工作,是政府的职能之一,也是承储企业的重要职责。药品储备计划纳入我市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我市药品储备遵循动态管理、有偿调用的原则,确保储备资金安全和保值。 3.全市药品储备规模除省政府下达的储备计划外,增加的规模专属市政府调动的储备计划。 二、职责 4.市政府负责全市药品储备工作,并制定相应的政策和规章。 5.市发展计划局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情况,编制药品储备年度计划。 6.市财政局根据计划核定药品贷款利息和仓储管理费用,纳入财政预算计划。 7.市卫生局每年负责提出医药储备的品种数量报送市发展计划局。 市药品检验所负责储备药品的质量监督。 8.市经济贸易局负责药品储备工作的落实和协调有关问题。 9.根据我市应付突发事故和抢险救灾的历史经验,以及医药企业经营管理情况,可以委托或招标方式确定承储单位承担药品储备任务。 10.承储单位要严格执行政府下达的药品储备计划,确保药品的安全有效和及时供应。要建立健全本企业药品储备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储备档案,保存原始记录。要按季度向市经济贸易局、财政局上报药品储备财务统计报表。 三、储存轮换管理 11.根据国家的药品必备目录,药品储备实行品种和类别控制,总量平衡的动态储备,保证储备药品必备品种。 12.承储单位根据市下达的储备药品目录,要及时组织储备药品的购进。购进储备药品,国家有管制价的,按国家定价购进,已经放开价格的,按市场价格购进,并将入库数量、价格汇总报送市经济贸易局、财政局备案。 13.储备药品的质量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根据药品商品有效期适时进行轮换,轮换储备库存量不低于70%。 14.储备药品要严格进、出仓管理,并实行专人和仓库保管员签字负责制。仓库应设立储备药品专帐和专卡,如实记录药品进出仓的时间、品种、数量、规格及轮换情况,做到帐物相符,保证能随时接受检查和动用。 四、动用管理 15.省政府安排我市分担药品储备规模,省药品储备动用权在省政府,未经省政府批准,不可随意动用。 16.我市储备药品的动用权在市政府,未经市政府批准,不能随意动用储备药品。 17.省政府下达动用我市承担的省储备药品指令,由市经济贸易局负责执行,同时将工作情况报省、市政府。 18.市卫生局提出动用市医药储备品种数量,市经济贸易局根据卫生局提出的动用品种数量,报市政府批准后,通知承储单位调运.遇有紧急特殊情况时,市经济贸易局可以根据卫生局提出的动用品种,先动用市级医药储备,事后向市政府报告,并补办有关手续。如市级医药储备不足,需从省级储备中调用时,由市经济贸易局向省医药储备工作领导小组请示。 19.承储单位接到动用储备药品的通知单后,应快速、及时将药品发送到指定地区和单位。遇有紧急特殊情况时,市经济贸易局可以先动用,事后向市政府报告并补办有关手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