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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常州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常政发[2002]149号
【颁布时间】 2002-08-19
【实施时间】 2002-08-1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701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常州市企业登记注册并联审批实施方案

[接上页]

  (四)经营范围项目为筹建,其申领营业执照的有效期限由市工商局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五)经营范围项目为筹建,申领营业执照应取得相关前置审批部门的一致同意。前置审批部门应在企业开业登记申请表上签注意见并盖章。前置审批部门任何一个部门作出“不同意”审核意见的,该并联审批程序终结,工商窗口应及时通知其它前置审批部门。
  
  (六)对发放筹建项目营业执照的企业,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相关前置审批部门应实施跟踪管理,定期检查企业的资质、许可证等及其它登记事项,对未取得许可证、批准文件擅自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的,应依法查处。
  
  七、建立健全并联审批责任制
  
  (一)分工负责制。为确保并联审批的正常运作,各前置审批部门要做到分管领导、职能处室、经办人员、专线传真电话“四落实”,并对审批工作负全责。要建立内部相应的工作程序及监管机制,以保证并联审批联系畅通、高效运转。
  
  (二)政务公开制。各前置审批部门应将同步并联审批的事项的名称、内容、依据、程序、受理地点、承诺方式、办理时限、收费依据和标准以及申请人的资格、条件和应提供的文件进行公示。
  
  (三)服务承诺制。前置审批部门及工作人员要改善工作作风,增强服务意识,提高办事效率,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时限和方式做好并联审批工作。
  
  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条件的,应在规定的时限内予以办结;如申请人提供的申办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条件的,审批部门应将要求一次性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人;对不能办理的,应向申请人说明原因。
  
  (四)定期通报制度。建立前置审批部门工作联系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召开各并联审批部门分管领导、职能处室负责人、经办人员协调会,及时沟通情况。
  
  各前置审批部门要配备专人负责并联审批通知书的发送、接收和反馈工作。
  
  (五)申办企业意见反馈制度。前置审批部门应主动听取申请人的意见,找出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以便更好地改进工作。
  
  企业在领取正式营业执照时,由工商窗口负责发放并联审批意见反馈表。 申请人填写意见后,投入到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的意见箱内。
  
  
常州市人民政府
  
   2002年8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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