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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桂政办发[2002]130号
【颁布时间】 2002-08-19
【实施时间】 2002-08-1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703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快全区水泥产业结构调整若干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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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支持企业集团开展资源综合利用。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98号)精神,在生产原料中掺有不少 30%的煤矸石、石煤、粉煤灰、烧煤锅炉的炉底渣(不包括高炉水渣)及其他废渣生产的水泥,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的政策。
  
  (三)支持年产新型干法水泥100万吨以上的大企业及企业集团设立自治区级技术中心,其中年产值5亿元以上的企业,推荐申报设立国家级技术中心。
  
  (四)鼓励电力企业对水泥产业优化升级实施优惠措施。对水泥综合电耗120kwh/吨以下,日产熟料2000吨及以上的新型干法水泥生产线的生产用电,以及大型水泥企业集团内水泥及其制品企业的全部生产用电,改按第一价区大工业电价执行,同时免交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价区差别取消后,鼓励实行更优惠的电价措施。
  
  (五)积极发挥财政挖潜改造和国债等专项资金引导社会资金投向的作用,对下列项目给予支持:日产熟料2000吨及以上新型干法水泥生产线项目,利用新型干法窑余热发电项目,设立自治区级、国家级技术中心的企业申报的技术创新项目,将水泥立窑中小企业改造为年生产规模10万吨及以上的粉磨站、年生产规模20万立方米及以上的预拌砼搅拌站、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市场前景好的水泥制品项目,企业信息化建设项目。
  
  (六)铁路部门继续坚持对散装水泥在计划、配车、运输方面“三优先”的原则,地方铁路比照国家铁路局的收费标准确定散装水泥运输收费标准;运输散装水泥的汽车继续执行养路费减半征收的优惠政策。
  
  (七)鼓励水泥企业加大地质资源勘探投入,合理开采与利用矿产资源。对水泥生产企业投资规范勘探、依法自探自采的矿产资源,其矿产资源税按国家允许的最低标准征收。
  
  (八)凡在我区境内设立的水泥企业,在实施优化升级时,凡符合本意见的鼓励项目,可享受自治区西部大开发的有关优惠政策和上述措施的支持;对仍采用国家明令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的企业,不予享受资源综合利用的税收优惠政策、自治区西部大开发的有关优惠政策和上述措施的支持。
  
  (九)强化质量与环保监管,规范生产、经营秩序。
  
  1.对获取水泥产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水泥生产许可证审查分部要及时报请国家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核实后注销并收回水泥生产许可证;对有意隐瞒不报或弄虚作假者,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及其负责人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1)在国家和省级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中产品质量不合格,经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限期(三个月)整顿后复查产品质量仍不合格者;
  
  (2)企业质量管理混乱,将未经检验产品或废品出厂者;
  
  (3)企业在生产过程中弄虚作假者;
  
  (4)因水泥质量问题造成重大工程质量、人身伤亡事故者。
  
  2.对产品质量达不到国家水泥标准而出具质检合格证者,一经发现,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及时责令质检单位限期(三个月)整顿,再次出现类似情况者,取消质检出证单位及签发人、检验人的质检资格,并对由此引发的工程质量、安全事故,依法追究其责任。
  
  3.对产品达不到国家资源综合利用指标而出具指标检验合格证者,一经发现,取消检验出证单位及签发人、检验人的检验资格,并依法追究其责任。
  
  4.对污染严重或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依法责令限期(半年)治理,2003年底前不能实现完成治理要求的,依法收回水泥生产许可证,并视情况责令其停业、关闭。
  
  (十)组织实施。全区水泥产业结构调整工作,由自治区经贸委负责组织协调,自治区有关部门各负其责,积极配合;各地经贸委(局)会同有关部门及行业协会组织实施。
  
  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领导,狠抓落实,妥善处理产业结构调整工作中遇到的各种问题,确保全区水泥产业结构调整工作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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