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浙委办[2002]36号
【颁布时间】 2002-07-31
【实施时间】 2002-07-3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703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纪委、省委宣传部等单位关于进一步规范报刊出版发行秩序促进报刊业繁荣有序发展的意见》的通知

[接上页]

  记者站的建站范围是:中央、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各人民团体、民主党派主办的全国性报刊,可在我省省会城市和计划单列市建立记者站,一般不在规定范围外建站。省级党委机关报刊,可在本省各市建立记者站。各市级党委机关报刊,可在本市所属各县(市)建立记者站,一般不跨地区建立记者站。省及省以下的专业报刊教会文化生活类报刊一般不建记者站,确需建站的,须经建站所在地党委宣传部或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同意,报省新闻出版局批准。外省专业报刊、社会文化生活类报刊,一律不得在我省建立记者站。记者站管理实行事后追究制,凡记者站违反上述有关规定的,实行“一票否决”,撤销其建站资格。
  
  二、进一步规范报刊发行秩序,突出重点,保证党报党刊发行
  
  (一)重视党报党刊发行,科学合理分配指标,积极改进发行方式。党报党刊是宣传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的重要舆论阵地,各级党委必须高度重视,从大局出发,切实做好人民日报、求是杂志、浙江日报、今日浙江的征订发行工作。人民日报、求是杂志、浙江日报、今日浙江经批准可以下达指导性指标,但指标数的分配要科学合理。要努力扩大党报的覆盖面,开拓新的读者领域,积极做好高教园区、高新技术开发区、社区街道和已建立党组织或工会的民营企业等的党报党刊的征订工作。要积极争取县(市、区)党委组织部门用留存党费为困难企业和贫困地区农村党支部订阅党报党刊。要改善党报党刊发行方式,积极探索党报党刊发行的新办法,鼓励个人订阅党报党刊,推广党报党刊的“私订公助”。宣传、新闻出版、邮电部门要把党报党刊发行作为报刊发行的首要任务抓好抓实,互相配合,形成合力。经过几年的努力,逐步达到每个行政村、每个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都有党报。
  
  (二)规范机关刊物发行秩序,控制发行量。省、市党政机关所办刊物,根据办刊宗旨和实际工作需要,合理确定发行范围,并区别不同情况,对刊物的省内平均期发行量要予以限制。除党建类、政报类期刊外,其他机关刊物一律不得向村级组织(指村党支部、村委会,下同)征订发行。要鼓励党政部门机关刊物进一步深化改革,面向市场,逐步成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与主管部门和主办单位在经济上彻底脱钩。
  
  (三)严禁内部资料征订发行。内部资料主要用于本系统、本行业、本单位内部指导工作、交流经验、交换信息,必须全部免费赠阅,不得定价销售,不得收取任何费用,不得刊登广告,不得在社会上征订发行,不得开展公开性的社会活动,不得传播到境外,不得拉赞助或搞有偿经营性活动。
  
  (四)严禁报刊随意提价。经批准扩版、增页或变更出版周期的报刊,原则上不得提价。特殊情况需要提价的,省、市级党报报省物价局批准;县(市)党报报市物价局批准。省新闻出版局凭物价部门的批件,办理报刊变更登记手续。
  
  (五)切实减轻农民负担,全面实行农村村级组织订阅报刊费用“限额制”。坚决制止向农村村级组织摊派报刊,切实减轻农民负担,既是一项目常工作,也是一项政治任务。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农业部等部门关于2002年减轻农民负担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10号)精神,全面实行村级组织订阅报刊费用“限额制”。确定我省农村村级组织报刊订阅费用限额标准为:经济较为发达村为3000元;省政府确定的25个经济欠发达县所在村为1500元;省定贫困乡所在村为600元。上一年村级集体经济收入100万元以上的村,报刊订阅费用可适当提高,但最高不得超过限额的一倍。村级订阅报刊限额内的经费,要首先保证中央和省级党报党刊的订阅。同时,努力改善投递质量,提高投递时效,有条件的地方,要做到当天投送到户。
  
  (六)严禁强行摊派征订报刊。坚持报刊自愿订阅原则。各类报刊都不得强行征订,不得把报刊征订纳入工作考核和达标升级、年检年审等项工作中。任何管理部门和执法单位都不得利用行政和管理职能,代为征订本省和外省出版的报刊。
  
  (七)禁止不正当的报刊征订促销活动。大力提高报刊质量和服务质量,积极扩大自费订阅。努力营造健康、文明、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环境,反对和制止赠送实物等不正当征订促销活动,任何报刊不得发表吹捧自己、贬低他人的报道,未经省新闻出版局批准,不得擅自公布本报刊的发行量。
  
  
省纪委
  
  省委宣传部
  
   省直机关工委
  
  省监察厅
  
  省出版局
  
  省农业厅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