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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二)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经费由各级财政分级负责,从相关土地收益中列支。 (三)加强土地权属纠纷调处,维护社会稳定。要建立责任制,一级负责一级;凡行政辖区内的土地权属纠纷,由辖区人民政府负责;跨行政辖区的土地权属纠纷,由相邻县(市)共同协调解决,协调不成的,由双方的上级人民政府负责。对存在土地权属纠纷的地区,当地政府必须采取有效措施,解决纠纷。在纠纷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不准破坏自然资源。土地权属纠纷的调处,要以法律和有关政策为依据,本着尊重历史,面对现实,有利于生产、生活,有利于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的原则,依法调处。对调解不成的,市、县政府要及时依法裁决。严禁借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之机,制造事端,聚众闹事;严禁抢夺、破坏国家、集体和个人财产,引起新的土地权属纠纷。对借机制造矛盾,设置障碍,干扰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正常进行的,要依法处理;对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严禁借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之机,乱收费或搭车收费。 (四)要按照急用先办的原则,优先办理涉及农用地转用、征用、土地开发整理以及城乡结合部的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今后凡转用、征用集体土地和土地开发复垦整理建设项目立项,应当提供《集体土地所有证》,作为项目审查、征地补偿的依据。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二年七月三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