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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字号】 湘政办发[2002]35号
【颁布时间】 2002-07-31
【实施时间】 2002-07-3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706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

[接上页]

  (二)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经费由各级财政分级负责,从相关土地收益中列支。
  
  (三)加强土地权属纠纷调处,维护社会稳定。要建立责任制,一级负责一级;凡行政辖区内的土地权属纠纷,由辖区人民政府负责;跨行政辖区的土地权属纠纷,由相邻县(市)共同协调解决,协调不成的,由双方的上级人民政府负责。对存在土地权属纠纷的地区,当地政府必须采取有效措施,解决纠纷。在纠纷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不准破坏自然资源。土地权属纠纷的调处,要以法律和有关政策为依据,本着尊重历史,面对现实,有利于生产、生活,有利于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的原则,依法调处。对调解不成的,市、县政府要及时依法裁决。严禁借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之机,制造事端,聚众闹事;严禁抢夺、破坏国家、集体和个人财产,引起新的土地权属纠纷。对借机制造矛盾,设置障碍,干扰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正常进行的,要依法处理;对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严禁借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之机,乱收费或搭车收费。
  
  (四)要按照急用先办的原则,优先办理涉及农用地转用、征用、土地开发整理以及城乡结合部的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今后凡转用、征用集体土地和土地开发复垦整理建设项目立项,应当提供《集体土地所有证》,作为项目审查、征地补偿的依据。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二年七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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