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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开发区)建设局、市市政工程设计研究院: 为了进一步规范本市城市基础设施工程项目资金使用管理,提高投资效率,合理确定工程项目管理费用,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政策规定,结合近年来我市基础设施项目管理工作实际,现将城市基础设施项目有关管理费用取费标准等事项通知如下:一、工程管理费。按建设部《市政工程可行性研究投资估算编制办法(试行)》(建标[1996]628号)执行。取费标准是: 以工程项目建筑工程费为基数,按下列规模确定费率: 100万元-300万元,费率为2%-2.4%; 300万元以上-500万元,费率为1.7%-2%; 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费率为1.5%-1.7%; 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费率为1.2%-1.5%; 5000万元以上-1亿元,费率为1.1%-1.2%; 1亿元以上-2亿元,费率为0.9%-1.1%; 2亿元以上-5亿元,费率为0.8%-0.9%; 5亿元以上,费率为0.6%-0.8%。 二、建设工程施工招投标交易服务费。按《省物价局关于建设工程施工招投标交易服务费收费标准的批复》(鄂价房地字[2000]49号)的标准执行,取费标准为中标合同价的0.16%,招标方和中标方各承担一半。 三、工程建设监理费。按国家物价局、建设部《关于发布工程建设监理费有关规定的通知》([1992]价费字479号)的规定执行。取费标准按所监工程概(预)算计收。 500万元以下的(不含500万元),费率为2.5%以下; 500万元-1000万元的(不含1000万元,下同),费率为2%以上,不高于2.5%; 1000万元-5000万元,费率为1.4%以上,不高于2%; 5000万元-10000万元,费率为1.2%以上,不高于1.4%; 10000万元-50000万元,费率为0.8%以上,不高于1.2%; 50000万元-100000万元,费率为0.6%以上,不高于0.8%; 100000万元以上的(含100000万元),费率为0.6%以下。 四、工程质量监督费。按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公布降低部分省级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鄂价费字[2001]329号)执行。取费标准为受监工程建筑安装工作量的0.14%。 五、勘察设计费。包括前期工作费、工程设计费、工程勘察费、施工图预算编制费。按国家计委、建设部《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计价格[2002]10号)文件执行。 六、拆迁管理费(含拆迁代办费)。按《武汉市城市房屋拆迁安置规定》(市政府令第130号)规定执行。根据本市目前拆迁工作实际发生费用水平,拆迁户数在100户以下的,按每户不超过3000元标准取费;拆迁户数在100户以上的,按每户2000-2800元标准取费。 七、工程施工图设计审查费。按《省物价局关于发布建筑工程项目勘察设计咨询收费的通知》(鄂价房地字[2000]88号)及相关规定执行。收费标准按工程概算的0.08%执行。 八、有关杆线、管线等设施迁移发生的费用,经协商确定合理的价格。 九、上述取费项目及取费标准,如国家和省市法规政策规定取消或增加取费项目,降低或提高取费标准,则严格按新的规定执行。 二00二年八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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