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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深圳市发展计划局
【发文字号】 深计[2002]403号
【颁布时间】 2002-08-19
【实施时间】 2000-07-05
【效力属性】 已修正
【法规编号】 36706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深圳市发展计划局关于贯彻实施《深圳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2002修改)

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组织修订和重新发布市政府及各工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深府办[2001]98号)的要求,我局对原深圳市计划局2000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对需要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作了必要的技术性修改。现决定将《转发国家计委<关于实行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的暂行规定>的通知》(深计投资[1997]1号)等6件规范性文件重新发布。原深圳市计划局2000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本次未重新发布的,今后不再执行。
  
  
深圳市发展计划局关于贯彻实施《深圳市政府br /  br /  投资项目管理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0年7月5日深计投资[2000]362号)

  
  
市政府直属各单位,各有关建设单位、工程设计单位、工程咨询单位:
  

  《深圳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投资条例”)已经市二届人大常委会第38次会议审议通过,自2000年7月1日起施行。为顺利贯彻实施投资条例,结合我局业务管理的实际,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管理范畴
  
  根据投资条例,政府投资项目是指部分或全额利用市政府资金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市政府资金包括市本级财政预算内资金、土地开发基金及其他财政性资金。其他财政性资金包括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属各单位和受市政府或其相关部门委托,承担部分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利用其行政职能所取得的各项财政性收入和市级各专项建设基金,主要包括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城市基础设施增容费、暂住人口管理费、市属国有企业上缴利润、营运牌照款、住房建设基金、水利建设基金等。凡建设项目资金来源包括上述市政府资金的,均按投资条例进行管理。
  
  二、立项管理程序
  
  政府投资项目应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投资条例要求,政府投资项目立项及前期工作中的管理程序包括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开工报告四个工作环节。按投资条例规定可不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项目除外,其余政府投资项目均严格按上述环节顺序审批,每一环节不可逾越。项目一经提出,即应组织编制项目建议书并报批;待项目建议书批复即项目立项后方才可以进行项目可行性研究工作;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完成后应及时上报,待批准后方可以委托初步设计;初步设计及概算经批准后,方才可以委托施工图设计;待项目预算经市政府投资项目审计中心审计并由我局核定后方可以组织施工招标;施工及监理单位经招标确定,各项施工准备工作完成后方可以申请开工;开工报告经批准后,工程方可正式动工建设。
  
  各单位向我局申报项目建议书、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应提供下述材料:
  
  (一)申请报告;
  
  (二)各工作环节的成果文件(项目建议书、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电脑申报盘及申报表。
  
  申报初步设计总概算应提供下述材料;
  
  (一)申请报告;
  
  (二)初步设计及概算文件;
  
  (三)用地红线图及规划批文复印件;
  
  (四)环保批文复印件;
  
  (五)电脑申报盘及申报表。
  
  申请开工报告应提供下述材料:
  
  (一)申请报告;
  
  (二)施工图设计批复文件复印件和项目施工组织设计大纲;
  
  (三)市政府投资项目审计中心的审计文件和我局关于项目预算的核定文件;
  
  (四)项目主体工程(或控制性工程)的施工承包合同和工程监理合同复印件;
  
  (五)项目征地、拆迁和施工场地“四通一平”(供电、供水、运输、通讯和场地平整)完成情况报告;
  
  (六)项目法人或项目责任人简介,项目管理机构及人员组成情况及工程管理规章制度建立情况报告;
  
  (七)电脑申报盘及申报表。
  
  三、计划管理程序
  
  政府投资项目计划分为前期工作计划、新建项目计划、续建项目计划三种计划类别。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的编制及下达与项目实施过程中的各审批环节相互关联,滚动递进。报批项目建议书可同时申报前期工作计划,并阐明项目前期工作至初步设计完成所需前期费用金额及费用组成;项目建议书批准后随即下达前期工作计划并安排前期费用;前期工作中,若前期费用不足可另行申报前期工作计划,申请追加前期费用;初步设计及概算经批准后,应在规定时限内申报新建项目计划并阐明所需年度投资额及正式开工前所需费用及费用组成:新建项目计划经市人大或其常委会批准并由我局下达后,可拨付开工前所需费用;开工报告经批准后,方才拨付工程款;续建项目应于每年10月1日之前向我局申报下一计划年度续建项目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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