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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郑州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郑政通[2002]16号
【颁布时间】 2002-08-17
【实施时间】 2002-08-1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712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郑州市关于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房屋租赁业税收专项检查的通告

为加强我市房屋租赁业的税收征管,堵塞税收漏洞,市政府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房屋租赁业税收专项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检查的范围
  
  郑州市辖区范围内有房屋租赁行为的各类批发市场、商场、企业、行政事业单位、驻郑部队及个人。
  
  二、检查的时间、方法和步骤
  
  (一)自查、补报阶段(8月26日——9月30日)。各类批发市场、商场、企业、行政事业单位、驻郑部队要认真开展自查,并填写《郑州市房屋租赁业纳税情况自查登记表》。私房出租人要据实填写《郑州市房屋租赁业纳税情况普查登记表》,出租人因客观原因不能填报的,由承租人填报并代缴税款。私房租赁的纳税人应按照税务机关规定的时限到各区地税局征收大厅办理税务登记证,缴纳税款。对于自查、补报阶段补缴的税款按照自查从宽、被查从严的原则不再予以处罚。
  
  各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公安和地税部门要密切配合,税务人员、民警、协税护税人员要组成小组,分片包干逐户发放《郑州市房屋租赁业纳税情况普查登记表》。
  
  (二)重点检查阶段(10月1日——10月31日)。由市地方税务局组织税务稽查人员,根据自查补报阶段掌握的情况开展重点检查。对构成偷税的除追缴税款及加收滞纳金外,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触犯《刑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房屋租赁租金标准由税务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进行核定。
  
  四、房屋出租人未按税务机关通知要求申报纳税的,由承租人代缴,代缴的税款抵付房租。
  
  特此通告
  
  
二00二年八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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