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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
【发文字号】 宁价费发[2002]135号
【颁布时间】 2002-07-30
【实施时间】 2002-09-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714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整顿规范涉及汽车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接上页]

  九、强化对机动车收费的管理。为促进我区汽车消费和营运的健康发展,对现在的收费管理作如下调整:今后全区凡涉及汽车的收费,属行政事业性收费,统一由自治区财教、物价部门制定;属经营性收费,统一由自治区物价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确定收费项目与标准及管理的方式与形式,各地各部门不得自行立项制定收费标准。各地各部门以前制定的收费一律取消,确需保留的按程序重新报批。
  
  十、加强监督检查。各级价格、财政等有关部门对公布取消的收费项目和降低的收费标准进行检查。对不按规定取消收费、降低收费标准或变相继续收费的,违反有关规定,擅自设立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的行为,要严格依法从严查处。
  
  本文件自二00二年九月一日起执行,本文件下发以前已经取消的收费项目,按原规定时间执行。
  
  取消的收费项目
  
  (一)公安部门
  
  驾驶员安全教育费、检验费、外籍车辆及驾驶员收费、驾驶员考前培训费、驾驶员视力筛选检测费、驾驶员复杂反映判断检测费、驾驶员电脑肺功能检测费、驾驶员数字式心电图描绘分析、驾驶员操纵机能测试费、驾驶员动态视力检测费、车辆盗抢协查费(入户查询)、灭火器打号费、灭火器检测费、喷字号费、转入车辆检测费、转出车辆检测费、变更车辆检测费、报废车辆检测费、汽车尾气治理费。
  
  (二)交通部门
  
  技术合格证、长途营运线路有偿使用费、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费(新车入户综合性能检测费、年度等级评定检测费、二级维护检测费等)。
  
  (三)城管部门
  
  卫生证工本费
  
  
  
  
整顿取消的涉及汽车的收费项目和降低的收费标准

  
  序号收费项目 收费部门现标准调整后标准备注
  
  1治安联防集资公安240元/车年120元/车年
  
  2机动车年度检测费公安65元/辆次 40元/辆次 汽车
  
   30元/辆次 20元/辆次 摩托车
  
   14元/辆次 10元/辆次 挂车
  
  3计价器检定费45元/年次 25元/年次
  
  4出租汽车公司服务费出租汽车1200元/车 600元/车年公司年
  
  5旧机动车交易服务费交易中心1%0.5%代交额
  
  6个体工商户管理费工商1%0.8%营业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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