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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桂政办发[2002]118号
【颁布时间】 2002-07-30
【实施时间】 2002-07-3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714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区地名补查和资料更新工作的通知

各地区行署,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区直各委、办、厅、局:
  
  地名是现代社会进行各种联系、交流不可缺少的基本工具和纽带之一。我区在1982年组织了全区第一次地名普查工作,共获取各类地名信息24万多条,通过地名的标准化处理,初步解决了一地多名、一名多译、一名多写、音译不准、用字不当等地名使用混乱的问题,对我区地名工作和各项事业的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但是,随着时间的推移,不少信息资料已经过时,有的甚至存在不同程度的错误和遗漏。特别是近20年了,我区社会经济快速发展,城乡面貌日新月异,新的地名大量涌现,原有的地名档案资料既不能反应我区地名信息的现状,也无法满足社会各界对地名信息日益增长的需求,影响了我区的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为此,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决定用两年时间在全区开展地名补查和资料更新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地名补查和资料更新的目的
  
  地名补查和资料更新的目的是针对全区第一次地名普查存在的问题和近20年地名信息新增和变化的情况,根据国务院《地名管理条例》(国发[1986]11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地名管理规定》以及民政部有关通知精神,在现有地名档案的基础上,通过审核、调查和考证,更正错误的内容,补充遗漏的信息,增加新的资料,使地名资料更具现实性、实用性和科学性,确保地名管理部门能及时、准确、标准地名信息,减少错误的地名信息给行政管理和社会生活造成负面影响。
  
  二、地名补查和资料更新的内容和范围
  
  地名补查与资料更新的内容包括:地名的标准书写、汉语拼音、语种、类别、位置范围、名称含义和历史沿革以及对与地名有关的自然经济、社会、文化等方面。
  
  此次地名补查和治疗更新的范围重要包括九大类地名:一是行政区域类地名,包括地级、县级、乡级行政区域名称;二是非行政区域类地名,包括矿区、农林牧鱼区、工业区,开发区、保税区、边贸区、军事区、自然保护区、口岸等;三是居住区域类地名,包括城镇居民点、农村居民点、工矿点、农林牧场中的居民点等;四是机关单位类地名,包括党务、立法、政协、行政、军警政法机关和群众团体等;五是专业类地名,包括工业、农林牧鱼、新闻出版、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科研设计、金融保险、商贸服务、邮政电信、水利电力、海洋、测绘、气象、地震、社会中介、社会福利、宗教场所等行业具有地名意义的地理实体名称;六是交通运输类地名,包括公路、铁路、水路、航空、管道、城镇公共交通等方面的运输设施和附属设施以及城镇道路等;七是名胜古迹类地名,包括公园绿地、风景名胜区、文物古迹、纪念地等;八是人工建筑类地名,包括大型建筑物、亭、台、碑、塔、广场等;九是陆地水系和陆地地形类地名。
  
  三、地名补查和治疗更新的工作步骤
  
  2002年8月中旬至12月中旬,自治区人民政府在南宁市各城区和武鸣县开展地名补查和资料更新工作试点。试点工作取得经验后,2003年地名补差和资料更新工作在全区铺开,2004年底完成此项工作。
  
  地名补查和资料更新步骤包括:准备工作;审核各种有关资料,确定需要补查的地名和资料更新内容;调查、搜集和考证工作;整理资料和制作成果;检查验收成果,复制上报等5个阶段的工作。地名补查和资料更新工作的具体实施办法由自治区民政厅另行指定。
  
  四、地名补查和资料更新工作要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由各地、市、县民政部门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地名调查涉及的各有关部门必须大力支持,积极配合,精诚协作,确保工作任务按时按质量完成。地名补查和资料更新所需工作用地形图和有关资料、日常办公、外业调查、业务培训、成果制作等方面经费,由各级财政负责,并列入部门的年度预算。
  
  五、强化地名信息化管理,建立健全地名补查和资料更新工作制度
  
  地名补查和资料更新工作结束后,各地要将其的成果(主要包括地名成果图和地名卡片两大类),必须上报1套给自治区民政厅。各地要充分利用地名补查和资料更新的成果,设置标准地名标志,编纂出版标准化地名图、录、典、志等图书,抓紧建立地名信息化管理系统,为社会提供快捷、准确的地名信息。
  
  各地要建立健全地名补查和资料更新工作年报制度。每年年初,各地、市、县地名管理业务部门要将上一年度本行政区的地名信息变动情况上报自治区民政厅,以保持我区地名信息的现实性、准确性和实用性,更好地为我区的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服务。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二年七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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