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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九、农村实施义务教育的小学、初级中学(含完全中学的初中部)、初级职业中学和属于这一阶段的特殊教育学校,其办学经费由各级财政筹措资金予以解决,不准向学生收取学费。农村中、小学收费项目统一规范为杂费一项,农村初中、小学代收费除需要由学校统一订购并代收的课本费外,学校不准代收任何其他费用,禁止其他各种类型项目的代收费。 十、各级财政部门要进一步完善收费票据管理制度,加强对涉及农民负担的收费票据管理。基层有关部门在按规定向农民收费时,必须使用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凡未经省级以上财政、物价部门联合发文批准的涉农收费项目,财政部门一律不得提供收费票据。对不使用合法收费票据的,农民有权拒绝付款,财政部门要追究查处。 十一、各级党委、政府要切实落实领导责任制,坚决查处加重农民负担的“三乱”行为,对检查发现的加重农民负担的问题要严肃处理并予以纠正,对因“三乱”行为引起恶性案件和群体性严重事情的,要追究主管领导的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