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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字号】 杭政办[2002]37号
【颁布时间】 2002-08-16
【实施时间】 2002-08-1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716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土资源局市规划局关于切实做好市区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意见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市国土资源局、规划局《关于切实做好市区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O二年八月十六日

  
  
关于切实做好市区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的意见
  
  (市国土资源局 市规划局二OO二年七月二十六日)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35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工程建设中加强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管理工作的通知》(浙政发〔2001〕69号),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建委关于进一步加强杭州市建设工程前期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杭政办〔2001〕22号)、《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通知》(杭政办函〔2002〕112号)等文件精神,为更好地推进我市地质灾害防范和防治工作,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做好我市市区(含萧山、余杭区)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切实做好规划编制工作,为开展市区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奠定基础。要抓紧开展市区地质灾害区域调查及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编制工作,尽快圈定地质灾害易发区。今年年底前要完成城市总体规划中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地质灾害区域的调查及地质灾害防治阶段性规划的编制工作。今后在编制城市总体规划时,要认真进行城市地质勘查和地质灾害调查,掌握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建设用地的地质条件,对地质状况进行认真分析和总体评价;要把地质灾害防治专项规划作为城市总体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建设项目的规划选址,必须综合考虑地质灾害防治以及防洪、消防等多方面因素。对于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建设项目和其他有可能导致地质灾害发生区域的建设项目,在审核规划设计条件时,应当提出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要求,其评估报告作为初步设计的审查依据。不进行初步设计的该类建设项目,其评估报告应列为核发《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时的必备资料。
  
  地质灾害防治专项规划编制期间,对有可能导致滑坡、泥石流、崩塌等地质灾害发生的建设项目,包括矿产资源开发、港口建设、水利工程、高切坡和深开挖工程,在规划选址阶段,必须事先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其评估报告作为该项目初步设计的审查依据。不进行初步设计的项目,其评估报告应列为核发《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时的必备资料。
  
  三、对必须采取地质灾害防范和防治措施的建设项目,土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监督管理。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和要求进行用地审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按规划要求进行工程管理、施工管理和项目验收。
  
  四、建设项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应按规定由项目建设单位委托具有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勘查甲级资质的单位承担;其评估报告经专家组审查后由省国土资源厅认定。
  
  附件:《浙江省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勘查甲级资质单位名单》(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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