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接上页] 二、企业拖欠职工工资等各项债务,应按照规定和政策予以认定,在企业与职工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由企业一次性偿还。也可经企业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债权转股权的方式。对于确有困难的,经职工同意也可分期在2年内偿还,须与职工签订偿还协议,并以等额资产进行保全抵押。对超过偿还期限的,债权人可申请人民法院对抵押资产实行强制拍卖,用于偿还债务。 三、企业拖欠职工社会保险费的,在改制前由企业一次性给予全部补缴。 四、企业拖欠住房公积金的,在改制前由企业或职工个人对分别承担的部分一次性给予全部补缴,并免收滞纳金。对与企业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职工,由企业负责统一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办理住房公积金的托管手续。 五、企业职工及有关人员需预留安置费用的,由企业申报,经市劳动保障局核定后办理。 六、本意见实施前,企业已改制为国有控股、国有参股,且尚未预留安置费用的,在进行国有资本置换时,可参照本意见办理。 七、国有事业单位改制为企业的,可依照本意见执行。 八、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可参照本意见制定具体办法。 九、本意见由市劳动保障局负责解释。 十、本意见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