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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四、强化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 (一)未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地区和部门,要按照《条例》和《通知》要求尽快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原则上应达到自治区规定要求。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核定机关、事业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补贴,并足额列入预算。各地区、各部门要拿出切实可行的办法,对个人已缴存但单位欠补的住房公积金分期分批予以补足,必须保证正常离退休等类人员足额支取单位补贴的住房公积金。 (二)各盟市要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要求,督促旗县(市、区)尽快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建设、财政等部门要加强督促检查,审计部门要定期进行专项审计,确保旗县(市、区)住房公积金制度不因管理机构调整受到影响,推动旗县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持续发展。各地区要结合实际,逐步推进企业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建立,不断扩大住房公积金的归集范围。 (三)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要简化个人委托贷款手续,改进服务方式,提高办事效率,扩大贷款发放范围。2003年底前,各盟市中心及其分中心、经办网点的住房公积金个贷余额占归集余额的比例要达到50%以上。到2003年底,凡个贷余额占归集余额比例达不到50%的经办网点,其归集的住房公积金由盟市中心调剂使用。 五、健全住房公积金监管体系 (一)为加强对全区住房公积金的监督管理,自治区住房委员会办公室加挂自治区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办公室牌子,负责全区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工作。加强全区住房公积金监管信息系统建设,实行自治区住房公积金监管机构与各中心联网,对各中心住房公积金管理和使用实施监督。 (二)财政部门要建立住房公积金管理使用全过程监督机制。各盟市中心要严格按照财政部《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办法》(财综字[1999]59号)、《住房公积金会计核算办法》(财会字[1999]33号)规定,及时向财政部门报送住房公积金财务收支预算和管理费用预算,经审核批准后执行。管委会在审批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和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时,必须邀请财政部门参加。各盟市中心及其分中心年终编制住房公积金财务收支决算和管理费用决算,必须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并抄报同级审计部门。 (三)各级管委会要在人民银行规定的商业银行中确定受委托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存贷款等金融业务。人民银行应加强对受委托银行承办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的监管,受委托银行对专户内住房公积金的使用行为负有监督责任,发现违规问题应及时向当地管委会、上级监管部门和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反映。 (四)审计部门要定期对住房公积金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真实性、合规性、效益性进行审计监督,并对盟市中心负责人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五)各盟市中心及其分中心要在结算年度终了后两个月内,将包括住房公积金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增值收益分配表等内容的财务报告向社会公布,便于公众监督。各盟市中心及其分中心对已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要发放有效凭证。 六、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合法权益 (一)自治区人民政府成立以分管领导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自治区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调整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区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调整工作,具体工作由自治区住房委员会办公室承担。各盟市也要成立相应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调整工作的组织实施。 (二)各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调整实施方案,须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各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调整实施方案应当包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业务经办网点的具体设置、工作职责,资产清理、核实、认定和移交工作安排,现有人员安置及实施步骤等方面的内容。 (三)各盟市务于2002年10月底前完成本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调整工作,11月底前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报告机构调整工作完成情况,自治区将在11月份对各盟市机构调整工作进行检查验收。 (四)各盟市要按照《条例》和《通知》有关规定,对住房公积金管理使用过程中出现的违法违纪行为要认真查处、限期纠正。要采取有力措施,按照规定时间清理回收被挤占、挪用的住房公积金和发放的项目贷款、单位贷款。未按时清收或造成资金损失的,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 (五)严禁利用机构调整之机私分钱物、突击提职、侵吞资产、挥霍浪费,对违纪违规行为要从严查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