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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一)工作底稿编号; (二)检查项目的名称; (三)检查事项发生日期、文件号、凭证号、会计分录、金额; (四)检查事项主要内容的摘录; (五)附件的主要内容及张数; (六)被检查单位事项经办人及主管领导签字; (七)检查组制单人、复核人签名; (八)其他应说明的事项。 第十二条 检查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特殊情况可延长到30个工作日以内),检查组形成内部检查报告。内容包括: (一)检查的范围、内容、方式和时间; (二)被检查单位财政财务管理、预算执行和制度建设等方面基本情况以及检查组对该单位工作的基本评价; (三)认定被检查单位违反财政法规行为的基本事实、造成的后果以及认定依据、证据和处理建议; (四)提出加强财政财务管理的建议; (五)检查组组长签字; (六)报告日期。 第十三条 检查组形成的报告,经检查组组长签字后,交被检查单位正式征求意见,并办理报告交接手续。被检查单位收到报告之日5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意见或说明;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提出书面意见或说明书的,视为无异议。检查组对有异议的问题进一步核实,如有必要应当修改检查报告。 检查报告和被检查单位书面意见或说明以及检查工作底稿一并经监督机构负责人审签后,报厅领导。厅领导如有批示,检查组将厅领导批示的报告复印件送被检查单位。 第十四条 被检查单位要按照厅领导的批示,进行整改,并于30日内将整改情况上报厅领导,并抄财政监督机构。 第十五条 财政监督机构接到厅领导批示的报告15个工作日内,要将报告、工作底稿和有关与被检查单位的交接手续整理归档。 第十六条 对厅内各处室和所属独立核算单位负责人离任审计,由厅人教处通知财政监督机构,比照本办法进行,离任审计报告交人教处。 第十七条 检查人员要坚持原则,秉公办事,不得徇私舞弊、玩忽职守。对内部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依法处理。 第十八条 厅内各处室及厅属各独立核算单位每半年对本单位主管财政业务和财务收支情况进行自查一次,自查情况送厅监督机构。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