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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厦门市人大常委会
【颁布时间】 2002-08-16
【实施时间】 2002-08-1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718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厦门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问题的决定

根据省人大常委会闽常办[2002]16号文“关于厦门市第十二届人大代表名额和常委会组成人员名额问题的答复”,我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为290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经市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45次会议审议,对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选举问题决定如下:
  
  一、各区应选的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按非农业人口每4668人选代表1名,农业人口每18672人选代表1名的方法产生。各区应选的代表数不足10名的按10名选举。
  
  二、中国人民解放军驻厦部队应选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为15名。
  
  三、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中,归国华侨代表、妇女代表和少数民族代表的比例应不低于市十一届人大代表的比例。
  
  四、为了保证各方面代表人士比较集中的地方有适当的代表名额,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总名额中,应有一定的名额由市人大常委会根据情况分配给各区选举。
  
  五、各选举单位应在2002年10月20日以前选出厦门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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