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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福建省物价局
【发文字号】 闽价[2002]商411号
【颁布时间】 2002-08-16
【实施时间】 2002-09-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721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调整宁德市自来水价格的批复

宁德市物价局:
  
  
你局《关于调整宁德市自来水价格的评审意见》(宁价费[2002]72号)和《关于宁德市自来水成本审核的补充意见》(宁价费[2002]82号)悉。经研究,决定适当调整宁德市自来水价格,现批复如下:
  
  一、居民生活用水价格由原1.10元/吨调整为1.30元/吨;
  
  二、商业用水价格由原1.30元/吨调整为1.80元/吨;
  
  三、营业用水价格由原1.60元/吨调整为2.10元/吨;
  
  四、工业用水价格仍维持1.30元/吨。
  
  调整后的自来水价格从2002年9月1日起用水开始执行。自来水价格调整后,除污水处理费外,不得向用户征收任何价外基金和附加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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