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字号】 沪国税流[2002]80号
【颁布时间】 2002-08-16
【实施时间】 2002-08-1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722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农产品进项税抵扣率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农产品进项税抵扣率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05号 )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如果取得的是小规模纳税人换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则按专用发票上注明的税款作为进项税额;如果取得的是普通发票,则应按发票上的价格依4%换算成不含税销售价格,其进项税额=不含税销售价格×13%,其纳入财务核算的采购成本=发票上的价格—进项税额。
  
  特此通知。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农产品进项税抵扣率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05号)(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二00二年八月十六日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