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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冀劳社[2002]63号
【颁布时间】 2002-07-30
【实施时间】 2002-07-3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722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经济贸易委员会、省财政厅关于改进和完善国有企业经营者工资收入审批办法的通知

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经济贸易委员会、财政局,省直企业主管部门:
  
  为了在审批企业经营者工资收入中客观真实地反映企业经营效益和经营者业绩,全面评价国有企业经营水平、经营成果和经营者贡献,科学准确地确定经营者收入,按照财政部、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中共中央企业工作委员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企业效绩评价工作的通知》,现就改进完善国有、国有控股企业经营者工资收入审批办法通知如下,请贯彻执行。
  
  一、要将确定经营者工资收入的企业效绩评价结果作为主要考核指标。
  
  (一)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试行河北省劳动厅、经贸委、财政厅《关于做好现代企业制度和百家优势企业经营者年薪收入测算和兑现工作的通知》(冀劳(1998)13号)确定工资收入时,要按照河北省财政厅、经济贸易委员会、省委企业工作委员会、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发展计划委员会转发财政部等五部委《企业效绩评价操作细则》的规定,将国有企业效绩评价与经营者的业绩考核相结合,以企业效绩评价结果替代对同行业水平的考核确定企业经营者工资收入倍数(表1)。
  
  (二)企业规模仍按冀劳(1998)13号规定的五类标准划分,小型企业参照五类标准执行。
  
  (三)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按河北省财政厅每年公布的财政年度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标准值和企业实际完成情况增减经营者工资收入倍数。即: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达到优秀值的经营者工资收入增加本企业职工平均工资的1倍,达到良好值的增加0-6倍,达到平均值为0-3倍,为较低值的扣减本企业职工平均工资的0-3倍,为较差值的扣减职工平均工资0-6倍。
  
  (四)按企业实现税利确定经营者工资收入仍按冀劳(1998)13号规定执行,实现税利在2亿元以上的企业,经营者工资收入可按本企业职工平均工资2.1-2.7倍确定。企业当期拖欠职工工资在一个月以上的按本企业职工平均工资兑现经营者工资收入。
  
  经营者的工资收入扣减后最低不低于本企业职工平均工资。
  
  二、严格经营者工资收入审批程序。
  
  (一)年度终了后4个月内,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应依据企业财务决算、统计报表和中介机构审计报告书,提供企业各项考核指标完成情况,由企业主管部门脱钩后无主管部门的企业直接由同级财政部门(国资办),提出经营者工资收入初步意见,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确认企业经济效益指标完成情况,同级经贸部门审核确认企业经营者资产经营责任制完成情况(表2),劳动保障部门于7月底前将企业经营者工资收入审核情况行文批复,同时抄送同级组织部、企业工委、总工会、地税局并组织兑现。企业经营者工资收入兑现情况要向职工公开或公布,接受群众的监督。(二)在一个考核年度内变更经营者(含离任)的,工资收入按照有关规定经审计后,按实际任职时间分段考核兑现。
  
  三、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经营者工资收入的检查监督,对未履行审批程序或从其他渠道领取工资的非法收入要依照有关规定予以纠正和严肃处理。
  
  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从其规定。
  
  按照《公司法》规定,机关事业工作人员不得在企业兼任法人资格,因特殊原因经任职部门和本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同意的,其经营者工资收入要扣除已在原单位领取的工资;未经批准的不得在企业领取经营者工资收入。一经发现要通报批评,其经营者工资收入予以追回。
  
  四、各级财政部门要严格按照财政部印发的《国有资本金效绩评价规则》和新修订的《企业效绩评价操作细则(修订)》等文件要求组织做好企业效绩评价工作,尤其要认真做好评价基础数的审核和调整,确保效绩评价结果真实准确。评价方式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既可以组织综合评价,也可以只进行计量指标的基本评价。
  
  五、原省政府确定的大型支柱性企业集团目标责任书已经到期的,2001年起,参照现代企业制度和百家优势企业经营者年薪收入办法执行。执行冀劳(1996)134号文件的国有企业,经营者工资收入按照同行业水平确定的也改按效绩评价考核结果办法执行。
  
  
  
  
二00二年七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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