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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湖南省物价局
【发文字号】 湘价服[2002]182号
【颁布时间】 2002-07-30
【实施时间】 2002-08-01
【效力属性】 失效
【法规编号】 36723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湖南省物价局关于报验代理服务收费标准的批复[失效]

湖南通达报验服务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申请核定代理服务收费标准的报告》收悉。根据你公司执行我局[2000]湘价费字79号文件情况,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开展进出口商品报验代理服务,应坚持自愿委托、服务有偿的原则。在与委托方签定协议,并履行协议规定的职责后,方可向委托方收取报验代理服务费。报验代理服务费标准见附表。
  
  二、你公司收取报验代理服务费后,应按协议规定提供服务,并不得再收取其他费用。提供报验全过程代理服务的应代委托人填写各种报验单(表),复印、传真并理齐报验的各种证单,向商检部门提出报验申请并代缴检验费、联系检验员,将商检报告送到商检局签发《通关单》,并联系、协调此期间可能出现的各种情况和问题,代领取《通关单》。
  
  三、报验代理服务费属重要中介服务价格,由省物价局统一管理,实行服务价格登记和明码标价制度。你公司接此批复后,应到我局办理服务价格登记手续,并在收费地点醒目位置公布本批复核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为委托人提供优质、诚信服务,自觉接受社会的监督和物价部门的检查。
  
  四、本批复自2002年8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两年。有效期满,须经我局重新核准后方可继续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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