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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
【发文字号】 宁价费发[2002]132号
【颁布时间】 2002-07-30
【实施时间】 2002-07-3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723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规范调整我区教育收费有关问题通知

各市、县(区)物价局,财政局、教育局,自治区各高等院校、中等专业(职业)学校,自治区级重点、普通高中学校:
  
  规范教育收费行为,建立良好的教育收费秩序,对促进我区教育事业的发展,维护广大居民的利益,合理分配消费,促进内需的全面增长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按照国务院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部署,自治区物价局与财政厅组织力量,在全面深入调查的基础上,提出了《关于我区教育建设收费的调查及整顿规范意见》的专题报告,并以自治区计委、财政厅宁计价[2002]2号文件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已经2002年6月24日自治区政府常务会议批准通过。现根据自治区政府常务会议的要求和专题报告的意见,经自治区政府有关领导同意,就规范调整我区教育收费等问题通知如下:
  
  一、促进我区义务教育快速发展,缓解义务教育经费相对不足的矛盾,需适当调整义务教育杂费、借读费标准,并按教育部、国家计委和财政部文件的要求,在南部山区8县及红寺堡开发区的农村实行“一费制”收费。
  
  (一)义务教育的小学和初中杂费标准
  
  为鼓励公办优质教育发展,全面促进教育质量的提高。银川市二十一小学、二十小学(实验小学)、唐徕中学初中杂费可在新规定标准基础上上浮50%。其他确实比较突出的公办优质教育的小学和初中,其杂费可在新规定标准基础上上浮40%,执行的范围和具体标准由各市县物价、财政、教育部门严格把关,提出意见,报自治区物价、财政、教育部门审定。
  
  (二)义务教育小学、初中实行就近入学,但允许借读。借读生指本人户口不在学校所在市、县(区),由外省(自治区、直辖市)或本自治区其他市、县(区)来学校借读的学生。借读生不分自治区内外,初中每生每学期收费为500元;小学每生每学期为300元,由学校根据学生借读年限在入学时一次性收取。
  
  (三)南部山区8县(原州区、西吉、海原、隆德、彭阳、泾源、同心、盐池)及红寺堡开发区的农村义务教育实行“一费制”收费。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综合考虑我区贫困地区的经济发展状况和农民收入情况,2002年秋季开学起“一费制”收费标准为:小学每生每学年80元,初中每生每学年180元。此后视情况逐步调整,2005年达到国家规定的“一费制”下限标准(小学每生每学年160元,初中每生每学年260元)。实行“一费制”的学校只向学生收取此项费用,不得再收取任何其他费用。根据自治区财政厅、教育厅、新闻出版局《关于下达2002年春季免费教科书专款控制数的通知》(宁财(行)发[2002]734号),对免费提供教科书的学生的收费,按上述收费标准扣除课本费的差额收取。
  
  二、解决普通高中“瓶颈”制约,促进高中教育发展,适当提高非义务教育高中学费标准。本次对非义务教育高中学费的调整,是在充分考虑居民实际承受能力,非义务教育高中发展现状要求,以及与邻省区同比水平比较后提出,通过适当增加学费在教育培养成本中的比例,逐步形成政府办学者和受教育者合理分担机制,同时考虑优质优价原则,允许不同教育资源,学费有一定差别。
  
  (一)根据上述原则,普通高中学费标准,银川市三区、石嘴山市三区、吴忠市利通区、固原市原州区公办普通高中由每生每学期200元调整为每生每学期240元;其他县(市)镇(含厂矿,国营农、林、牧场)公办普通高中由每生每学期160元调整为每生每学期200元;川区农村公办普通高中由每生每学期120元调整为150元;南部山区八县和灵武市、陶乐县、中卫县的山区乡,红寺堡移民开发区的农村公办普通高中可执行每生每学期60元的收费标准。
  
  (二)自治区公办重点高中学费标准,其中,银川市一中、二中、九中、唐徕回中、宁大附中、长庆银川高级中学、郊区高级中学的高中学费标准由每生每学期250元调整为400元。石嘴山一中、平罗一中、吴忠中学、中卫中学、固原一中的高中学费标准由每生每学期250元调整为每生每学期350元。
  
  (三)根据自治区党委、政府宁党发[1999]60号文件中“关于允许高中阶段的公办学校举办民办班”的精神,由学校提出中请,自治区教育厅、财政厅、物价局审查,在完成正常招生计划的前提下,可开设民办班,但限量招生,单独编班,独立教学,享受国家、自治区有关发展民办教育的精神、优惠政策。民办高中班收取学费实行最高限价,银川地区每生每学期不超过1500元,石嘴山、吴忠地区不超过1200元,固原地区每生每学期不超过1000元。各级教育主管部门、学校不得违反上述规定提高录取线,压缩正常招生计划,扩大民办班招生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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