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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南通市政府办公室
【发文字号】 通政办发[2002]148号
【颁布时间】 2002-08-16
【实施时间】 2002-08-1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723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南通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海洋与渔业局关于南通市海域使用管理示范区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

[接上页]

  (十一)建立海洋环境预警预报体系,为海洋开发提供服务。与国家海洋局东海分局吕四海洋监测站开展协作,利用其现有人员、设备和技术,为沿海养殖户、出海捕捞渔民提供海洋环境质量数据及风暴潮预报服务。
  
  四、工作进度安排
  
  7月底前,组织调查研究,起草南通市海域使用管理示范区建设工作方案。
  
  8月底前,成立南通市海域使用管理示范区工作领导小组,并召集第一次领导小组会议。
  
  9月,建立海域使用管理信息系统,汇集全市海域使用登记、功能区划、使用权证书发放、使用金征收情况;分别在市管滩涂和县管滩涂组织一期海域使用(养殖用海)权拍卖或招标活动。
  
  10月,拟定南通市海域管理有关制度,完成全市海洋功能区划的编制工作,并报市政府批准。
  
  11月,组织海域管理人员和海监执法人员举行业务培训。完成毗邻海域的使用申请、审批和发证工作。
  
  12月,完成示范区建设的工作总结和资料归档工作。
  
  五、工作措施
  
  (一)强化领导,组织到位。市政府成立以分管领导为组长,分管副秘书长和市海洋、财政部门主要领导为副组长,市有关涉海部门负责人、沿海县(市)政府领导参加的南通市海域使用管理示范区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对示范区工作的领导。沿海各县(市)要根据示范区建设工作内容,成立专门工作班子,明确任务,落实责任,保证各项指标的顺利完成。
  
  (二)加强海洋行政执法,管理措施到位。强化海洋执法工作,对违规用海行为及时依法处理,保证海洋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
  
  (三)建立信访、举报制度,监督机制到位。与纪检、监察部门联合设立信访箱和举报电话,接受单位和个人的信访和举报,保证在海域使用申请、登记、审批过程中的公开、公平、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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