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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字号】 郑政办[2009]26号
【颁布时间】 2009-05-19
【实施时间】 2009-05-1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72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郑州市旅游消费券发行发放工作总体方案的通知

[接上页]

  (3)内容设计。旅游消费券的套封封面为少林寺实景图,封二为使用说明,封三为旅游主管部门工作电话和各参与企业(单位)信息;封底为郑东新区实景图。旅游消费券正面均为郑东新区实景图,20元面值旅游消费券背面分别为少林寺、黄帝故里和黄河风景名胜区实景图,10元面值旅游消费券背面分别为康百万庄园、《禅宗少林·音乐大典》和世纪欢乐园实景图,5元面值旅游消费券背面分别为嵩山和郑州海洋馆实景图。
  
  (4)防伪技术。旅游消费券采用水印纸、超线设计、无色荧光和条形码等防伪技术,部分防伪技术因安全原因不对外公布。主要责任单位:市旅游局相关责任单位:市财政局
  
  2.旅游消费券的印制旅游消费券共印制100万份,委托法定防伪印刷单位印制。每张券印有不同的条形码,确保一券一码。主要责任单位:市财政局相关责任单位:市旅游局
  
  3.旅游消费券的保管与领用旅游消费券采用集中保管,统一领用和兑付的方法,各单位申领旅游消费券时须填写《郑州旅游消费券领用审批表》,并按照规定程序报批领取。主要责任单位:市财政局相关责任单位:市旅游局、市监察局、市公安局
  
  4.旅游消费券的发行、发放工作旅游消费券面向境外客源市场发放20万份,其中在香港发放3.5万份,澳门发放0.5万份,台湾发放4万份,日本发放3.5万份,韩国发放4.5万份,东南亚发放3万份,通过国旅总社发放1万份。面向国内客源市场发放80万份,其中与携程网合作面向散客发放20万份,委托国内知名旅游企业代理发放20万份,委托地接旅行社发放10万份,委托航空公司面向散客发放20万份,依托我市大型会展平台面向散客发放10万份。主要责任单位:市旅游局相关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外事侨务局、市台办、市监察局、市会展办、市公安局,市委宣传部
  
  5.旅游消费券的相关培训工作为确保发行、发放活动的正常进行和旅游消费券的顺利使用兑付,市财政局和市旅游局负责对参与活动的各参与企业(单位)售票处(或结算处)相关人员、有关县(市)、区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相关人员和参与兑付工作的财务人员进行业务培训,提高其鉴别真伪和应急处置能力。主要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旅游局相关责任单位:市监察局,登封市、巩义市、新郑市、荥阳市、惠济区、管城回族区、金水区人民政府,郑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6.旅游消费券的认定与审核各参与企业(单位)按照培训要求,对收到的旅游消费券的真伪、使用方法进行鉴别和认定,并在收回的旅游消费券背面加盖印章和日戳,定期报请所在地财政部门审核。主要责任单位:登封市、巩义市、新郑市、荥阳市、惠济区、管城回族区、金水区人民政府,郑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相关责任单位:市旅游局、市财政局、市监察局、市审计局,各参与企业(单位)
  
  7.旅游消费券的兑付与结算旅游消费券的兑付、结算,按照“谁受益、谁投入,多受益、多投入”的原则进行。根据实际发生的旅游消费券消费金额,由市财政承担50%,相关县(市)、区财政承担50%。主要责任单位:市财政局,登封市、巩义市、新郑市、荥阳市、惠济区、金水区人民政府,郑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相关责任单位:市监察局、市审计局、市旅游局
  
  8.旅游消费券的统计与上报旅游消费券信息统计上报严格执行“每周一报”制度。各参与企业(单位)每周一统计和整理本企业(单位)上周旅游消费券的使用、回收情况,经当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审核后,报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主要责任单位:登封市、巩义市、新郑市、荥阳市、惠济区、管城回族区、金水区人民政府,郑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各参与企业(单位)相关责任单位:市旅游局
  
  9.旅游消费券的服务与咨询市旅游局向社会公布咨询和投诉电话,接受咨询和受理投诉。并通过电视、广播、报纸、网络等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活动相关信息。主要责任单位:市旅游局相关责任单位:市委宣传部,登封市、巩义市、新郑市、荥阳市、惠济区、管城回族区、金水区人民政府,郑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10.旅游消费券的检查与监督由市监察局和法制局牵头,组织相关单位成立联合督查组,对旅游消费券的发放、使用、兑付等工作进行全程监督,严防违法违规问题的发生。如发现有旅游企业(单位)弄虚作假、私自收购套现的等违法行为的,一经查实,追回违法兑付的款额,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主要责任单位:市监察局、市法制局相关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旅游局、市公安局、市审计局,登封市、巩义市、新郑市、荥阳市、惠济区、管城回族区、金水区人民政府,郑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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