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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16.中小企业转制时购买方为该企业内部职工的,在不改变土地用途的前提下,可以在3年内继续保持原土地使用方式。 17.中小企业转制履行土地出让手续后,如果受让方改变土地用途,要补缴其由工业用地改为其它用途的土地出让金差额。 18.中小企业转制时,经同级财政部门审定,库存积压产品(商品)可削价处理;对经审定确定无收回可能的、逾期两年以上的应收账款可扣减50%,冲减企业资产总额,债权归转制后企业所有。拟转制企业挂账的待处理财产损失和未弥补亏损,经审计后报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后,可从该企业资产中冲减。 19.中小企业转制中涉及产权出售的,允许购买方分期付款,但买卖双方须签订分期付款协议,其付款期限不得超过3年,首次付款不得低于50%。如不能按期支付,可以等量资产抵押,欠付价款按银行同期基准贷款利率的50%计付利息。购买方在付清价款之前,不能处置企业资产。 20.转制企业要妥善处理该企业离退休人员的问题。退休人员关系由其所在社区负责接收和管理,其发生的采暖费、医药费和统筹项目外等有关费用,可平均按10年标准计算,从该企业变现资产或资产中预留,由企业交由区政府有关部门管理。 七、组织管理 21.加强组织领导。市经贸委负责具体指导全市中小企业转制工作。各区、县(市)政府及行业主管部门对本地区、本部门的中小企业转制工作负总责,并要成立中小企业转制的工作机构。 22.加强指导与协调。市经贸委指导各区、县(市)政府及行业主管部门落实转制工作指导意见。各区、县(市)政府及行业主管部门要对企业转制所涉及的收购对象、方式及程序等进行严格审核把关,并在相关审批和监管等方面做出明确规定,同时要对所属拟转制企业逐户进行诊断分析,帮助他们研究制定转制方案。 23.加强监督与管理。中小企业转制工作要本着“谁组织实施,谁承担监管责任”的原则,由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负责对企业转制合同、协议的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24.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关于出售中小型企业产权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沈政发[1997]15号)、《关于出售中小型企业产权有关政策的补充通知》(沈政发[1999]12号)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