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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沈阳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沈政发[2002]16号
【颁布时间】 2002-08-16
【实施时间】 2002-08-1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725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沈阳市推进国有中小企业转制指导意见的通知

[接上页]

  16.中小企业转制时购买方为该企业内部职工的,在不改变土地用途的前提下,可以在3年内继续保持原土地使用方式。
  
  17.中小企业转制履行土地出让手续后,如果受让方改变土地用途,要补缴其由工业用地改为其它用途的土地出让金差额。
  
  18.中小企业转制时,经同级财政部门审定,库存积压产品(商品)可削价处理;对经审定确定无收回可能的、逾期两年以上的应收账款可扣减50%,冲减企业资产总额,债权归转制后企业所有。拟转制企业挂账的待处理财产损失和未弥补亏损,经审计后报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后,可从该企业资产中冲减。
  
  19.中小企业转制中涉及产权出售的,允许购买方分期付款,但买卖双方须签订分期付款协议,其付款期限不得超过3年,首次付款不得低于50%。如不能按期支付,可以等量资产抵押,欠付价款按银行同期基准贷款利率的50%计付利息。购买方在付清价款之前,不能处置企业资产。
  
  20.转制企业要妥善处理该企业离退休人员的问题。退休人员关系由其所在社区负责接收和管理,其发生的采暖费、医药费和统筹项目外等有关费用,可平均按10年标准计算,从该企业变现资产或资产中预留,由企业交由区政府有关部门管理。
  
  七、组织管理
  
  21.加强组织领导。市经贸委负责具体指导全市中小企业转制工作。各区、县(市)政府及行业主管部门对本地区、本部门的中小企业转制工作负总责,并要成立中小企业转制的工作机构。
  
  22.加强指导与协调。市经贸委指导各区、县(市)政府及行业主管部门落实转制工作指导意见。各区、县(市)政府及行业主管部门要对企业转制所涉及的收购对象、方式及程序等进行严格审核把关,并在相关审批和监管等方面做出明确规定,同时要对所属拟转制企业逐户进行诊断分析,帮助他们研究制定转制方案。
  
  23.加强监督与管理。中小企业转制工作要本着“谁组织实施,谁承担监管责任”的原则,由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负责对企业转制合同、协议的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24.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关于出售中小型企业产权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沈政发[1997]15号)、《关于出售中小型企业产权有关政策的补充通知》(沈政发[1999]1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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