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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桂政发[2002]39号
【颁布时间】 2002-07-30
【实施时间】 2002-07-3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725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做好救灾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接上页]

  恢复生产、重建家园是整个救灾工作的核心。各级人民政府要组织各有关部门抓紧水毁道路、桥梁、通信、电力、水库、涵洞、堤防等基础设施的修复工作,要把直接影响工农业生产的基础设施作为修复的重点,保证工农业生产不受影响。灾区各级人民政府要指导、组织灾区群众抢收抢种,广开生产门路,发展投资少、见效快的副业生产;组织灾民进行劳务输出,以工代赈,增加收入,增强度荒能力。要加强对灾民住房重建的领导,制定优惠政策,使灾民住房能得到尽快修建。对连片倒房较多的村、屯,在征得群众同意的基础上,兴建灾民新村;灾民新村的建设,要严把选址、规划和设计关,既要考虑群众当前的应急,更要考虑农村的长远发展和建设的需要;有条件的要与小康文明村结合起来规划设计,分步组织实施。修建灾民新村的同时,当地政府要认真组织好对面上零星倒房的修建工作。灾民住房修复重建,要采取建房户自筹为主,政府补助、社会资助等办法,多渠道筹集资金加以解决,确保灾民有房住避风雨。
  
  六、加强检查督促,确保救灾工作落到实处
  
  为使各项救灾工作落到实处,灾区各级人民政府要组织力量,对当年上级下拨到灾区和当地年度预算安排的各项救灾款物到位使用情况,救灾捐赠款物的接收、管理和分配使用情况,以及各项相关政策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特别要注意检查基层发放救灾款物是否民主评议、登记造册、张榜公布。在各地自查的基础上,自治区将定期、不定期地组织抽查,以确保各项救灾资金、物资真正落实到灾民手中。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二00二年七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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